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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孤竹式 城镇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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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2-19
一级行政区(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州级)
州、省辖市
三级行政区(县级)
县、(厅)
四级行政区(镇级)
镇、乡、区


省/自治区-州-县-镇/乡
省/自治区-市-X-区
直辖市-中心城区(虚位)-区
          -县


省或自治区下辖州、市。
州下辖县,县下辖乡、镇。市下辖区。


直辖市包括中心部分和外围部分。中心部分分为若干个区。外围部分分为若干个县。(县比区高一级。)

县下辖的乡,若其城镇化规模达到50%,可升格为镇。(镇比乡高半级)。若县下辖全部乡镇平均达到80%,可升格为市。此时,县脱离原州,改为省辖市。

州由若干县(至少2县)组成,州为省派出单位。若其所辖全部县皆升格为省辖市,则其宣告解体。

省辖市,下辖若干个区。区与乡镇同级。

省下辖若干个州以及省辖市。

直辖市,由国家直辖广域市。可分为中心城区(虚)和郊区(县,实体)。中心城区为虚位概念,是直辖市各个区的总体。郊区指直辖市下辖的各个县。
若直辖市下辖的县达到升格为“省辖市”标准时,可将该县按乡镇规模划分为若干个区,并入中心城区。

厅:厅为特殊的县级单位。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边远地区或海岛等,无法划入州者,且未达到设市标准。
其二,当一个州内只剩下一个县,且该县规模未达到设市标准。


望方家斧正!Gratias
潮梅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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