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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议案
1990年8月31日,利比亚照会国际法院书记官,提交利比亚和乍得于1989年8月31日签订的一项协定,其中规定,如双方未能就两国之间的领土争端达成政治解决,将把这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审理。1990年9月3日,乍得以上述协定为依据,正式要求国际法院审理此案。通过以上手续,两国正式将这一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由此启动了国际司法程序。乍得方面要求国际法院以法国和利比亚之间的友好睦邻条约为依据确定边界线的位置。国际法院在完成对当事国双方的书面和口头调查审理程序后,于1994年2月3日作出正式判决。
国际法院首先注意到:利比亚方面认为,两国之间不存在现有边界,并请求国际法院确定一条边界线;而乍得方面则要求法院确定两国现有边界线在哪里。法院审理了分别由利比亚和乍得提出的边界线。法院注意到,当事国双方都接受1955年法国和利比亚之间签订的友好睦邻条约,法院将以此为基础,审理双方提出的主张和依据。当事国双方都不质疑1955年条约的有效性,利比亚所质疑的是乍得援引该条约有关乍得边界的规定,对利比亚主张权利。其中主要涉及条约第3条和附件一关于边界的规定。法院指出,如果从1955年条约中产生了一条边界,它就解决了当事国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
条约第3条规定,法国和利比亚承认法属赤道非洲领地和利比亚领土之间由一系列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边界线,上述条约在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之时依然有效并且开列在本条约附件一中。法院认为,条约文字表明,当事国双方承认两国之间存在一条完整的边界线,这一边界线是条约附件一所列国际条约的产物。通过缔结1955年条约,双方承认条约文字所述的边界线。因此,法院的任务就是确定条约所述的边界线究竟是什么。法院同时说明,不管此前如何,不存在任何事项可以妨碍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条特定的边界线。如果此前已形成一条领土分界线,那么,条约只是简单地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与利比亚的看法相反,当事国双方同意有效的条约列入附件一,就是为了实现第3条的目的。当事国双方通过1955年条约,是确定两国共同的边界线。
法院接着对边界线是什么进行了审理,它认为有关条约所确定的边界线是指:第一,在东经16度以东,英法1899年的声明,它确定了一条法国区域(势力范围)及其在东北埃及方面同英国控制的尼罗河谷之间的分界线,以及1919年9月8日英法巴黎条约,它解决了1899年声明所指的法国区域边界位置问题;第二,在东经16度线以西,法国和意大利1902年11月1日协定(换文),它援引1899年声明所附的地图。法院指出,此地图只能是法国当局于1899年在黄皮书中公布的地图,其中以虚线标示了的黎波里塔尼亚(Tripolitania)的边界线。
法院叙述了由上述国际协定所产生的边界线,在充分考虑当事国双方立场后,法院作出结论,即两国之间存在一条为双方所接受的已定界。最后,法院援引1955年条约,指出这一条约有效期仅20年,期限届满可由任何一方单方面予以终止,法院指出,虽然确定一条边界线的条约可以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但是由此确定的边界线,作为国家协议的产物,它的继续存在并不取决于条约。边界线是永久性的,它可以在条约终止后继续存在。
据此,国际法院以16票赞成1票反对作出判决:
第一,1955条约划定了利乍两国之间的边界线;
第二,利乍两国之间的边界线走向如下:自北纬19度30分、东经24度之点起,以直线连接16度经度线与赤道回归线相交之处,自此起,再以直线连接北纬23度、东经15度之点,即利比亚、乍得和尼日尔的三国交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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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院判决,奥祖地区在利乍两国已定界的乍得一侧,因此,乍得对奥祖地区拥有主权。利比亚正式同意按照国际法院的判决于1994年5月1日将奥祖地区移交乍得。在利比亚军队撤出奥祖地带后,两国于1994年6月签订了合作协定,使这一争议得到了较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