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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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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w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4-01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1.任何市互不管辖;——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宪
2.市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县级市管乡镇违宪
3.区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整县改的区、郊区管乡镇违宪
4.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还是“较大的市”才能设区?
[ 此帖被cdw在2011-04-01 11:2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4-01
5、在设区市下设自治县,也是违宪。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4-01
宪法是用来摆设的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4-01
1,地级市是“代管”县级市
2 3 确实有问题

sz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宪法一天不能用来打官司,宪法高于"组织法"就无从谈起

而宪法打官司的先河不能开,一开就是严重的政治问题
sz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CPC法律,尤其是宪法,特别是分野学里面混杂了孙文大量半吊子设想
sz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5楼sz于2011-04-02 04:25发表的  :
CPC法律,尤其是宪法,特别是分野学里面混杂了孙文大量半吊子设想
你看这里的表述其实是一种特称肯定,
特别注意:早期特别行政区和海南行政区一个格局,下属于省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

目前有地级市管县级市吗?请举例。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7楼我等天子于2011-04-02 08:46发表的  :
目前有地级市管县级市吗?请举例。



外星来客?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8楼markye于2011-04-02 10:05发表的  :
外星来客?

不要告诉偶那些委托代管的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cdw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9楼我等天子于2011-04-02 10:39发表的  :
不要告诉偶那些委托代管的

这个只是不与宪法冲突的表述,不是行政体系上的实质。
有些东西还是要看本质。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0楼cdw于2011-04-02 11:19发表的  :
这个只是不与宪法冲突的表述,不是行政体系上的实质。
有些东西还是要看本质。

你看的都是本质,所以你看的是违法就是违法的?

市和区的下级区划宪法有规定吗?没有。因为没有你就说他违宪,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顾了
cdw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1楼youyuan于2011-04-02 12:32发表的  :
你看的都是本质,所以你看的是违法就是违法的?
市和区的下级区划宪法有规定吗?没有。因为没有你就说他违宪,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顾了

那好,既然你已经学会了归谬,建议以后在区划问题的探讨中,谨慎使用“违宪”一词。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1-04-02
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条例不如规定,规定不如一纸便条。在目前的中国,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3楼境由心造于2011-04-02 16:50发表的  :
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条例不如规定,规定不如一纸便条。在目前的中国,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应该说啥东西都比不上领导的批示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1-04-02
请不要将第三十条单独取出来理解,请和以下条文结合理解: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七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所以楼主提到的1、4没问题,2、3有问题,另外直辖市辖自治县(重庆)也有问题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2 21:0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4楼qlm223于2011-04-02 17:31发表的  :
应该说啥东西都比不上领导的批示

     所以说自从“大部制”后,“相关部门”越来越多。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2楼cdw于2011-04-02 13:23发表的  :
那好,既然你已经学会了归谬,建议以后在区划问题的探讨中,谨慎使用“违宪”一词。

第一我从来不说什么违宪不违宪,作区划层级设计就相当于重写法律条文有什么违不违的,这样说很可笑
第二如果我研究现行法律,自然不会跳出法律条文和现实凭空的下结论
第三就你所说的几点对照条文结论如下:
1.你说的是废话,现在根本就不存在市分为市的情况,市管市都是代管
23.对于不分区县的市和市辖区的下级区划,宪法没有明确说不分区的市和市辖区不再划分成更小的单位,所以这是一个盲点,不能简单的说违宪不违宪(如果你说违宪,那么乡下分为村也是违宪的了,因为宪法并没有规定乡的下级分区情况)
4.就汉语语意来讲,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可以分为区县,换句话说其他种类的市不可以分为区县。较大的市并不是一个专有名词,而仅仅表示一个市比较大大到需要分为区县,而不是通常的小市的下级分区形式。而且就这种表述样式,只分为区或者只分为县也未尝不可。另外从普通逻辑的角度这个表述的反命题和逆命题也应该是真的。也就是分为区、县的市一定是直辖市或较大的市。不是直辖市又不是较大的市一定不能分为区、县等等

就一定意义上来说,现在的区划并不存在普遍违宪的情况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1-04-05
国务院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如下:
国务院1984年12月15日批准过13个,由于重庆升为直辖市,现在只剩12个: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
1988年3月增加了宁波市
1992年7月增加了淄博市、邯郸市
1993年增加了徐州市、苏州市、本溪市

除了上述国务院依据宪法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和四个直辖市外,其他的所有“市”都不不能辖县——甚至辖区!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1-04-05
引用第18楼尹人于2011-04-05 02:16发表的  :
国务院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如下:
国务院1984年12月15日批准过13个,由于重庆升为直辖市,现在只剩12个: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
1988年3月增加了宁波市
1992年7月增加了淄博市、邯郸市
1993年增加了徐州市、苏州市、本溪市
.......

上述“较大的市”是根据《地方组织法》(1982年版)批准的,不是宪法。
且较大的市写入宪法是1954年,上述”较大的市“最早是1984年批准的,怎么能用1984年根据1982年版《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来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5 10:2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1-04-05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发[1984]第176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据此,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1-04-05
法律遵循非禁即入原则。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就不能叫违宪。
精忠上仰将军岳,正学前瞻教授胡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1-04-05
据说至今还从来没有因为违反宪法而获罪的案例
说务实有用的话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1-04-05
山东齐玉玲案
0主任公署;1省、大区和直辖市;2县市自治(下设区办事处,边远设乡镇 )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1-04-05
引用第20楼zhuilang于2011-04-05 10:12发表的  :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发[1984]第176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

这个法律条文有歧义,“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过批准成为“较大的市”,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批准以后呢?也就是这个批准到底是批准什么呢?是批准成为“较大的市”,还是具有立法权?这个是有歧义的

另外下文的“‘较大的市’”为什么加引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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