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令 參玖申齊府綜法字第70578號
中華民國卅九年九月八日
茲制定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公布之。此令。
主席 吳國楨
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行政院第145次會議通過)
一 調整本省各縣市行政區域悉依本方案辦理。
二 全省劃分臺北、基隆、臺中、臺南、高雄等五省轄市,及臺北、宜蘭、桃園、
新竹、苗栗、彰化、臺中、南投、臺南、嘉義、雲林、高雄、屏東、臺東、花
蓮、澎湖等十六縣,其人口面積及財富情形如附表。
三 臺北縣分為臺北、宜蘭二縣:
(一)臺北縣(原設)縣治暫設於板橋,轄七星、海山、新莊、文山、淡水、基隆
六區,計三十四鄉鎮,548,426人,面積2257.4873方公里。
(二)宜蘭縣(新設)設縣治於宜蘭,轄宜蘭、羅東、蘇澳三區及宜蘭市,計一市
十一鄉鎮,246,941人,面積2137.4615公里。
四 新竹縣合新竹市分為桃園、新竹、苗栗三縣:
(一)桃園縣(原設)設縣治於桃園,轄桃園、中壢、大溪三區,計十三鄉鎮,
334,081人,面積1267.2340方公里。
(二)新竹縣(新設)設縣治於新竹市,轄新竹市及新竹、竹東二區,計一市(七區)
十一鄉鎮,326,060人,面積1267.2340方公里。
(三)苗栗縣(新設)設縣治於苗栗,轄竹南、苗栗、大湖三區,計十八鄉鎮,
327,448人,面積1482.4654方公里。
五 臺中縣合彰化市分為彰化、臺中、南投三縣:
(一)彰化縣(新設)設縣治於彰化市,轄彰化、員林、北斗三區,計一市(四區)二十
五鄉鎮,664,887人,面積1061.4649方公里。
(二)臺中縣(原設)縣治暫設豐原,轄豐原、大甲、東勢、大屯四區,計二十一鄉鎮,
435,495人,面積2051.6164方公里。
(三)南投縣(新設)設縣治於南投,轄南投、玉山、能高、竹山四區,計十三鄉鎮,
280,571人,面積4106.4360方公里。
六 臺南縣合嘉義市分為臺南、嘉義、雲林三縣:
(一)臺南縣(原設)設縣治於新營,轄新營、新化、新豐、北門、曾文五區,計三十
一鄉鎮,588,642人,面積2002.5876方公里。
(二)嘉義縣(新設)設縣治於嘉義市,轄嘉義市及嘉義、東石二區,計一市(六區)十
六鄉鎮,494,123人,面積1951.3945方公里。
(三)雲林縣(新設)設縣治於斗六,轄斗六、虎尾、北港三區,計二十鄉鎮,491,403
人,面積1290.8351方公里。
七 高雄縣合屏東市分為高雄、屏東二縣:
(一)高雄縣(原設)暫設縣治於鳳山,轄鳳山、旗山、岡山三區,計二十六鄉鎮,
428,124人,面積2832.5175方公里。
(二)屏東縣(新設)設縣治於屏東市,轄屏東市及潮州、屏東、東港、恆春四區,計
一市(七區)二十七鄉鎮,433,553人,面積1775.6003方公里。
八 澎湖、花蓮、臺東及臺北、基隆、臺中、臺南、高雄五省轄市行政區照舊。
九 各縣市之區域調整後,以原有縣轄區及省轄市之界線為界線。
十 各省轄市改併為縣後,其原設之區在市街地段者合併為縣轄市,在市郊地段者,依
照社會情形改為鄉鎮,其區域照舊。
十一 本方案實施辦法另定之。
十二 本方案呈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