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部、发改委部分职能剥离,设立国家开发计划署,并将生产建设兵团整合入国家开发计划署。
二、将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划拨国家开发计划署管理。
三、厘定“种子市镇”计划的基本原则
1、种子市镇的策划
种子市镇的设立应当有详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主要有几种情况,a、开发计划署主动策划;b、各省预案,开发计划署进行可行性论证;c、各较大的城市提出预案,开发计划署进行可行性论证。
2、种子市镇区域的审计、域情调查,种子市镇的设立。
种子市镇设立前,应当进行审计、域情调查,确认常住人口、原有的产值等。
域情调查结果应当包含在种子市镇规划方案里面。
种子市镇规划,应当包含种子期、人口计划、财政计划、土地计划、管理机构等。
3、种子市镇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种子市镇设立之后,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明确财政收入、事权、审计计划等。
4、种子市镇种子期
种子市镇种子期一般应不超过10年;
5、种子市镇区域的审计、域情调查,转置计划,种子期的关闭。
种子市镇,在培养期即将结束时或者审计结果显示种子市镇严重偏离原有规划时或者统计显示种子市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时,应当准备结束种子期。
结束种子期之前,应当重新进行审计。
种子市镇结束后,种子市镇内常住人口转移为种子市镇所在地城市或城镇户籍人口;依据区域面积规模、常住人口规模、经济总量,种子市镇转换为区、镇等。
各省、有立法权的市也可设立开发计划署。
省开发计划署的种子市镇种子期一般不应超过8年;种子市镇结束后转换为区、镇等
市开发计划署的种子市镇种子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种子市镇结束后转换为街道、社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