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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古代乡里组织和财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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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9-23
古代乡里组织和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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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乡里组织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乡里组织,是以村落共同体机能为前提、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不够完备的辅助性的一级政府机构。
  春秋战国时代是乡里制度初步定型期。乡的地位移至县下,而县下地方基层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乡、里。《文献通考》载:"三十家为邑,邑十为率,率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秦国商鞍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乡级官吏有乡正、乡长等之称。(《史记》卷68)
  秦汉是乡里组织上制度的确定时期。秦统一中国后,对县以下乡里制度进行了调整。史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书》卷19上)汉代乡里组织进一步严密化。乡里组织最基层是什伍组织,什主十家,伍主五家,分别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后汉书》志28)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三国晋和南朝不少地方乡里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北魏、东魏、北齐、北周乡里制度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北魏孝文帝时实行三长制。"宜准古,三长,谓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魏书>卷110)
隋唐是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乡里制度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颁布新令。改"族、闾、保"三级乡里制为"乡、里"二级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隋书>卷2)南代"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旧唐书>卷43裁: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正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宋代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过程。北宋初期实行乡里制,中后期实行保甲制。以五户为一保,五小户为一大保,十大户为都保。
  明代乡里制度分为两个时朝。明初实行里甲制,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还设有里书。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设立了粮长制。明中后期实行保甲制。
清代乡里制度基本沿用明代制度。顺治五年(164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其内容是: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岁除里长一,管摄一里事。城中日坊,近城日厢,乡里日里。(《清史稿》)卷121)
  总之,秦汉以来,乡里组织制度不断完善,职能分工不断细化,在政权组织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乡里组织的财政职责

  纵观中国几千年乡里制度的发展变化,万变不离其宗的-条是,征收赋税是乡里组织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也是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乡里组织的根源所在。这是因为,赋税是皇权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各级政权机构赖以正常运转以及官僚薪俸的重要保证。在皇权社会,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农业税收。因此,征收赋税成为县级和乡里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历代王朝无不在政策、制度和法律上对乡里征收赋税作出规定。但乡里财政不是职能完备的一级财政,这一点是与乡里组织相配套的。
  秦代明文规定乡官征税的职责。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激徼,"皆有秩禄"。乡官职掌分明:"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盗贼。"(《汉书》卷19上)汉代在乡增加了协税员。《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本注日:"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小乡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后汉书志》第28)可见,汉代乡收税和协税人员均有工资收入。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纳给事中李冲之说,实行三长制。三长就是邻、里、党。其制为"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设置三长制,是由于民多荫附,逃避国家课役,所以注重检括户口和均徭省赋,组织课税收入。实行三长制后?quot;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魏书》卷53)。
  唐代乡成为地方最基层的财政单位。"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文献通考》卷13)
北宋中期实行保甲法,保甲职责之一是"重行隐括逐县现管乡民的实户口都数"。宋神宗七年(1074)"令州县坊郭择邻户三二十排比成甲,选为甲长,督输税赋苗役。"《文献通考》卷12)南宋时,"令保甲催税"。宋代乡里分工比唐代更加明确,里正、户长、大保长、甲头主税收。
  明代乡里财政职能迅速膨胀。明代洪武四年设立粮长制。规定"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一百五十九名",督促其乡的赋税。粮长主持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区内田粮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且直接向皇帝负责。这样,粮长成了明代皇帝组织赋税收入的有力助手。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令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少为序,凡十年一周,日排年。(《明史》卷77)里甲组织除了设里长、甲首外,还设有里书,协助里长编制黄册。摊派税收。为了配合里甲制的推行,统治者又设置了黄册制度和鱼鳞图,作为清于顺治五年(1648年)推行里甲制。规定乡里曰里,里长十人,轮流应征,催办钱粮。十年一周,以丁数多少为次,令催纳各户钱粮。还要核实天下户口,具载版籍。……
  概括说来,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乡镇级始终未能成为一级政府,这与历代统治者减少政府运行成本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有很大的关系。但乡里财政职能是逐步增大的。特别是唐、明、清代。里正的职能是按比户口,编制申报乡里籍账;在明代,各里所造赋税黄册实为明代黄册中最基本的册籍。"黄册备载天下户口田粮,军民灶匠之区别,民生物产之登耗,皆系于此。"(《后湖志》卷10)而各里黄册更是一切户籍的法定依据。此外,还要检察非违,催驱赋役。但乡里财政不是完备的一级财政。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3-09-23


乡与镇

现今的乡与镇都是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在古代,乡与镇原有不同性质。周朝以2500家为乡,春秋时齐国在乡内分若干级:在郊内,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亦有25家为里之说),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以此推之,大约2000家为乡。在郊外,以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十邑为率,十率为乡;大约3000家为乡。秦汉以后,乡以下分亭、里二级,以十里为亭,十亭为乡。汉高祖刘邦起事前曾为亭长,大约管500家。秦汉以后,通常各朝都把乡做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

镇的出现也很早。不过古代的镇最初是指在形胜之地军事设置与戍守,如“北镇医巫吕”。《魏书·官氏志》:“旧制,缘边皆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统之”。此时的镇级别较高。唐代军事戍守分为四等,《新唐书·兵志》:“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此时的镇级别已较低。到宋代以后,渐渐将小商业都市称为镇,以后将以工商业活动为主、小于城市的居民区作为县以下行政区域,称为镇。

辽北地方志书最早纪事乡镇的为清朝末年成书的《昌图府志》,当时的昌图置9乡一镇一城厢22社。辽北最早设的镇为昌图县宝力屯镇。当时宝力镇人口已超过五万人。据《昌图府志》载:“按自治区域,初本划为十乡,嗣因蒙古七里界附入,恒足、堆金两社人口已逾五万,照章应改为镇,故仅有九乡焉”(《昌图府志》第14页)。

社、村、屯

社、村、屯都是中国社会行政的最基层形态。社在古代最初指土地神,在以农业为主的古代中国,常把社(土地神)稷(谷神)并称指代国家。春秋以前,以25家为一祭祀(土神)单位,称之为社,以后社遂成为基层组织形式。屯的历史也很久远。屯的古义为聚集、驻守。自汉代以来,不少朝代利用军队或移民开垦土地,称为屯田。明初实行的卫所制,其重要内容为屯田。明代时还动员富商、盐商於各边驿地区招民开垦土地,当时称之为商屯。今天很多偏远地区的古老屯寨,都是历史上军垦、民垦、商垦留下的。村,指村庄,古代时并未指为行政区划,仅作为乡、里、社的自然单位。近代逐渐将部分村作为行政单位,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村;一般行政村常辖若干自然村、屯。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3-09-23
村政的兴衰与重建之历史上的村及其权力组织
沈延生
汉语中村这个字出现得比较晚。《辞源》引用的例句是东晋陶潜《陶渊明集》五《桃花源记》中的“村中闻有此人,咸来问讯。”《辞海》引用的是《三国志·魏志·郑浑传》:“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当然,作为自然聚落的原始村落,早在新石器时代便已在中国的广大地域内出现;而作为基层行政区划的村的渊源,只能回朔到国家诞生以后,其历史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笔者分别称之为:邑里时期、村坞时期和里社时期。
邑里时期


《尔雅·释言》:“里,邑也。”《周礼·地官·里宰》郑注:“邑犹里也。”似乎邑、里可以互解。这是汉代人的解释,其实在更早的时候是有区别的。象形字邑的上部表示城,即四周有围墙的聚落,下部表示人;二者结合,表示人住在城里为邑。商代的居民点统称邑,卜辞称王都为“天邑”、“大邑”;称某地较大的邑为“某邑”,如“柳邑”、“河邑”等;对一般的自然聚落有时笼统并称曰“三邑”、“四十邑”等。 里作为邑的近义词见于金文和《尚书》。《毕命》云:“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按里分民表明,里已经是一种行政建制,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聚落。而且,里还设有“里君”、“里人”一类的主管官员。进入春秋战国后,在里之上又设立了乡、县等行政层次。里邑是一邑一里;乡邑、县邑是较大的居民点,邑中居民按照一定的编制进一步划分为里。《国语·齐语》云:管子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制鄙,三十家为邑。此时尚是国野分治,国人五十家为一里;野人三十家为一邑。《周礼·地官·遂人》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名曰《周礼》,实际上更多反映的是战国时期的制度,此时国人和野人的界线已经消失。秦制大概为二十五户一里。 汉制则为百户一里。 城邑之里易于达到整齐划一,乡野散户之里则难免有户数不等之现象。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驻军图》,注记有龙里等21里的户数,最多者108户,最少者12户,其他皆参次不等,无一相合者。该图标出里名44处,其中特标明“并”入它里者有9处,可见秦汉时已有将数个小聚落并为一里的。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城邑社会。城邑具有经济、宗教、安全等多方面的功能,是人们的命运共同体。《史记》载有博士衡平与宋元王谈论春秋以前的城邑的一段话:“圣人……故牧人民,为之城郭,内经闾 ,外为仟佰。夫妻男女,赋之田宅,列其室屋。为之图籍,别其名族。立官置吏,劝以爵禄。” 《汉书》载有晁错所闻战国及秦代“徙远方以实广虚”营造新邑的方法:“宫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仟佰之界。先为筑室家,……。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婚,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 两个时期的城邑中都有里(闾)的组织,前一时期尚以之“别其名族”,后一时期则不再完全根据血缘关系“制里割宅”。《论语·里仁》云:“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由择仁而居可知,孔子时代的里已经是地缘组织,不是纯粹的血缘聚居。


中国古代社会又是礼乐社会。礼与乐都是在宗教活动中产生的,宗教活动是古代人公共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国家的重要职能。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后,社稷的祭祀活动部分代替了宗庙的祭祀活动。《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或群立社,曰置社。”秦汉统一以后,国家政教合一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汉高祖初建国,即“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 在各级行政建制分别建立帝社、郡社、县社、乡社、里社。 汉文帝“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 大赦,赐爵,赐牛酒(常例是百户牛一、酒十石 ),会聚饮食五日,都是带有宗教意味的国家庆典活动。“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 这些活动均在行政组织的末端──百户为里的里社中举行。汉制禁民私所自立社 ,禁民无故群聚饮酒 。随着东汉佛教、道教的兴起,宗教活动才逐渐由国家事务变成了私人事务。


中国古代社会也是兵民一体的社会。刘劭《爵制》云:“古者,天子寄军政于六卿。居则以田,警则以战。所谓入使活之,出使长之。” 随着作战中步兵的重要性超过车兵,服兵役者从国人扩大到野人。据《国语·齐语》所说,管仲推行乡里制度,正是为了达到“卒伍整于里”的目的,使一里之中同伍之人“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守则同固,战则同强”。战国后期和秦汉帝国在全体男性国民中普遍实行二十等爵制,实际上便是一种全民动员制度和预备役制度。从出土居延汉简中发现了当时戌卒和田卒的名簿,这些名簿沿袭一定的格式。通常的记载按郡、县、里、爵、姓名、年龄的顺序构成,有时省略郡名或者县名,偶尔二者俱省,但从不省略里名。当时的用语把这种格式称为“名县爵里”或者“县爵里年姓”。 由此可见,里在当时起着何等重要的作用。东汉以后,取消郡国常备军,废止正卒更番,开始实行募兵制。曹魏时期,设立了不属于普通地方行政单位管辖的军户及其单独的管理系统 ,此后历朝历代,均实行兵民分途、文武分途。秦汉帝国盛极一时的乡里制度,也随着兵民一体制度的解体和军事组织的涣散,而逐渐趋于消亡。

村坞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村坞逐渐取代里伍,意味着国家对于编户齐民的失控。在此期间,战乱不断,百姓流离,原有的郡县乡里已经无法发挥作用。《晋书·李流载记》称,时“三蜀百姓并保险结坞,城邑皆空”,“蜀人畏惧,并结村堡”。其他地区如秦、雍、凉、梁、司、并、豫、徐、兖、青、冀、幽等州,也是坞壁丛生,如关中有“堡壁三千余所”。 于是,便出现了籍贯和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的分离。敦煌所出西凉建初十二年(416年)断简,在登记每户情况时,先写明“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又补充以“居赵羽坞”。 在史籍中,当比较正式地记录谱系籍贯时,多用传统的里名,如《陈书·高祖纪》记陈高祖武皇帝“吴兴长城下若里人”;在记述居住地时,则往往采用新起的村名,如《南齐书·张敬儿传》记其弟恭儿,“不肯出官,常住上保村中”。


《颜氏家训·勉学》提供了一条村起源的线索:“吾尝从奇主幸并州,自井陉关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猎余聚。”村的前身是聚。西汉时代见于史籍的聚名寥寥可数,《后汉书·郡国志》录有东汉聚名57处。 但是,除《汉书·平帝纪》元始三年条记安国公王莽建议在聚中设序,置《孝经》师一人外,在两汉政令制度中再也见不到聚的存在。可见聚是乡里制度之外的自然聚落。由聚发展起来的村和在战乱中应运而生的坞、堡、壁、垒,都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它们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坞壁主或曰“村坞主帅”,一般是庄园主或是在乡里有号召力的官吏,同时又是宗族的宗主;依附于他们的既有同族,又有门人奴客,还有乡曲流人。由于他们对依附民事实上掌有生杀存活的权力,因而逐渐转变成封建领主,依附民则沦为部曲。尽管村坞主帅大多接受朝廷封号,但并不真正接受朝廷的调遣。《陈书》卷三十五末史臣曰:“梁末之灾殄,群凶竞起,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姿剽掠以致强,恣陵侮而为大。”
每当朝廷的权力稍微稳固了一些,便力图从“村坞主帅”们手中夺回编户齐民。东晋后期,范宁就曾上言:“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口,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 直到北魏实行“三长制”,目的还是检括隐口漏丁,令“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 ,但时人已经指出,“今之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 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隋唐统一之后,试图重建乡里制度,但是仍有大量丁口被贵族豪门占有,朝廷不得不一再进行检括。朝廷与领主之间对乡村和农民控制权的争夺一直延续到宋朝建立,才以前者的胜利而告终。

里社时期


隋唐尤其是宋代以后的村政,我们称之为里社时期,里代表朝廷官治延伸至村的触角,社代表村中民间组织的形成。里社并存是这一时期的特点,里制不断变更乃至逐渐萎缩是贯穿整个时期的基本趋势。


从周朝到隋唐,随着城乡分化的加深,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官吏逐步退出了广大乡村,收缩到县治以上的府衙中。西周的一里之长——里君属于内服职官,在里与中央机构之间并没有其他的地域性组织存在。 战国时期的里已经成为县、乡(楚国是州)之下的基层权力组织,但里吏——见诸出土文物与文献的有里公、里尉等仍属于国君的命官。 秦汉时期的里典、里正(也称里魁、里宰)由“率敖”(即闾里强人)充当,不再是朝廷命官,而是“比庶人在官之吏”, 但乡官——有秩、啬夫、乡佐等还是国家机构的正式吏员。《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西汉“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三万二百八十五人。”“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有秩的禄秩是百石,啬夫及乡佐则是“斗食”,均为《百官公卿表》中所谓的“少吏”。在村坞时期,乡官随着乡里制度的解体而自然消亡,县治以外不再有朝廷命官的踪迹。北宋景德、庆历间,天下养食禄官一万余员,只及西汉时的十分之一。


据《文献通考·职役一》记载: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坊正之职,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村正之职掌同坊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降里简用。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岁以上中男,残疾免充。里正之职分,有支公费之待遇,其职分田,得享八十亩至五顷半之限度。坊正村正亦有免课役之权利。 然唐季中叶以后,政局混乱,藩镇割据,国家公职田产多被权贵霸占,里正等便逐渐变成了一种胥役。根据宋朝制度,农户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按资产和人丁又分为五等,里正规定以第一等户充之。韩琦于宋仁宗皇祐年间上疏说:“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 鉴于差役的弊端,当时还试行过募役和义役,但均未得以推广。明初实行里甲制。《明史·范敏传》载,朱元璋“以徭役不均,命编造黄册。敏议百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废。” 由于里长之役十分繁重,因此规定了轮流充任的制度。明代的里“有人户之里,有土地之里:人户之里,所谓以籍为定,某里某甲之人也;地土之里,所谓划野分郊,某里某甲之地也。”随着“一条鞭”法的推行,前者逐渐让位于后者,所谓“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亩于人”。


清代乡村中的行政组织,名称五花八门,极其繁杂,有乡、里、区、社、城、镇、铺、厢、集、图、都、保、总、村、庄、营、圩、甲、牌、户、寨、堡、团、卡房,有路、疃、屯、约、地方、官村、里屯,还有坊、闸、洲、亭、哨、化、片、坡、方、峒、款、岩、城头等。 同样称为里,在有些地方相当于现在的乡,在有些地方则相当于现在的村。名称各异,实质相同,村级组织的主要责任无非是两个:为官府催办差钱和维持地方治安。根据从翰香对清代顺天府档案的研究,19世纪上半期的宝坻县,官府在村一级的实际办差人员是牌头和甲长,在许多州县,此类人员不称牌头或甲长,而称为“地保”或“地方”。支更巡夜、催撵差银,均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很少有人自愿充当牌头、甲长,故除个别村庄由中下户之人长期充任牌甲长外,多由各户轮流充当,有的村庄则无人承充。可以说牌头和甲长是为应付官府而设,是一种被动的组织,他们不是村庄中的领袖,也没有能力领导全村的公益事业。


国家宗教的地位逐渐被民间宗教取代后,郡社、县社转变为城隍,政教合一的里社转变为单纯宗教性的村社。社的意义也逐渐转变为一种民众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的社团,即《唐会要·葬》所说的“结社相资”。目前已知敦煌遗书中所保存的有关社的文书,约在百件以上。从中可知有三种类型的社:一类是专门为从事佛教活动建立的,如修佛堂社、行像社、燃灯社、造窟社;一类是由执行官府分派的某种色役的人共同组成的,如由渠人组成的渠社;一类是民间的互济互助组织,如巷社、兄弟社、女人社。每一种社都有自己的社规和自己的公共积累即“义聚”。 从翰香指出:华北地区的庙宇大多创建于明代,而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会、社亦产生于此时,维修庙宇和主持祭祀是早期乡村领袖的一项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职责。 张之洞请饬部详定就地正法之章程疏云:“查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为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说: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开弦弓村的宗教集会,一般是在秋后举行,一方面对专司收获的神道感恩,同时又是祈求来年的丰收。管这地方的神像被请来入座,还有一个乐队在一个专搭的戏台上演奏。全村分为五组,叫“台基”,即戏台的基础。每个组轮流负责这种集会的管理和开支。


进入宋代,旧的世家贵族阶层瓦解了,在科举制度下新产生的乡绅阶层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之中的佼佼者设计过许多理想方案,试图把乡村自治规范化,并扩展到宗教之外更广泛的领域。北宋吕大临吕大防兄弟创制蓝田乡约,开后世乡约之先河。此后历百余年,朱熹于吕氏乡约有所补定,即世所称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该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纲,并有役员、簿籍、读约、宴集等项规定。患难相恤,包括水火、贼盗、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目。役员者,为乡内服役之人,执行乡约之员司也,于组合分子中,推年高德劭者一人为之长,即都约正;又选有学行者二人为副约正,皆掌统理组合之事;又立组合员一人,按月更番,称之曰直月。关于各组合份子名册之记载,处理之法别为三类:其一籍,为加入份子之总登录,称之为名籍;其他二籍,一为表扬德业善行者之登记,称之为善籍,馀一为规劝过失恶行者之登载,称之为恶籍,均由直月掌之。每月朔日,集预约者(即组合员)于乡校,行读约礼:拜先圣先师像,拜尊长者及约正;由直月抗声朗读乡约,约正副当场演讲,推说其义;行善过两籍簿之登录,善籍由直月读之,过籍交集会者传览。事毕,行会食之礼。 全面持久地实行乡约的各项规定,事实上很难做到,但其中的某些项目如社学与社仓等,则逐渐形成为制度,并被纳入皇帝的上谕与朝廷的典章。尽管有历代先师贤哲的提倡,乡约在中国农村的普及程度,仍远远比不上宗教性自治组织和宗族组织。


由于历史上南方的战乱和自然灾害少于北方,族居的现象更为普遍。直至现在,安徽、江西、浙江山区及闽广一带,单姓的数百户村所在多有。在杭嘉湖、苏锡常以及更北的黄淮流域,单姓村虽有,但普遍存在的是那些以一二大姓为主间以若干小姓的村落。据曹锦清等调查,浙江H县23个乡,3654个自然村,几乎全部是主姓村。 在单姓村和主姓村,宗族组织在权力组织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广东新语》云:“岭南之著姓右族,于广州为盛;而广州又于乡为盛,鲜有迁徙他邦者。其大小宗祠,代为堂构。千人之族,祠十数所;小姓单家堂祠亦数所。”卢湘父《潮连乡志》说:“乡中重宗法,每大事必于祠中举行,公事必集宗祠以议之。祠中以绅耆为尊长,子孙之不法者,集绅耆以议其罪。或笞其臀,或革其胙。咸以为奇耻大辱,比官法尤为有效。”一方面,宗族可以私设刑堂,对族人执行惩罚;另一方面,乡里著姓大族多置祭田、书田、义田、义仓等,“永为通族养老劝学存孤恤穷之用”。朝廷对于宗族组织,在法律上予以认可,据《清会典事例·户部·户口》:“又议准,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长,该族良莠,责令查举。”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模式来解释晚清乡村社会中的权力结构。 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这些组织既有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又有自愿组成的联合体。文化网络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这些组织既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既可以是单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复杂的,总之,其包容十分广泛。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张仲礼所谓的“绅士”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绅即缙绅或乡绅,是指在乡的现任或原任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士即士人,是指未入仕而有功名的读书人,包括进士、举人、监生、贡生、生员等。绅士既是儒家传统文化的载体,又是大土地所有者,往往还是宗族首领,地方上种种公益事项,都离不开他们出面组织。17世纪中国绅士阶层总人数为50万, 19世纪大约在110万至140万之间。 由于绅士阶层相对集中居住在城镇,而中国目前有80万个行政村,几百万个自然村,因此可以肯定地指出,大多数村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过绅士。据1949和1950年江南14个县32106户地主的调查材料,居住县城的地主为63.2%,若把居住在各层次乡镇的地主计算在内,镇居地主占地主的绝大多数。 但是,20世纪中期的情况与19世纪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经济、文化发达的江南地区在外地主的比例之大也只能视为一个特例。从全国大多数地方来说,绅士阶层在相当于现在乡镇一级的范围内充当社区领袖的角色,而村级权力则分散在没有功名的中小地主、会社首事、主姓族长和牌头甲长地方一类胥吏的手中。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3-09-23
清代还是有乡、镇的。
清代的镇多出现在北方,南方则称市、集、场等。清代的镇不是政权区,只是人口聚集地的地名称呼。
清代的乡则无明确资料,清代在南方、北方都有乡。
三代夏商周 春秋战国延
一统秦两汉 三国两晋传
南北朝分立 隋唐五代连
宋元明清后 古代至此完
民国乱纷纷 浊酒数从前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3-09-25
清末第一次分城镇乡,请问那唯有城镇名单?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2-11
也有学者认为 在外地主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并非一时一地所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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