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aaa:美国从未有全国性的法律禁止堕胎,只是一些州的地方性法律。
至于全国性的,恰恰相反,倒是有宣布过地方立法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
当然,这个违宪判决最近被推翻了,所以一些地方又复辟了这条法律。
相反中国倒是有全国性的反堕胎法,始于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民国沿用。后来国民党跑到台湾,沿用此法条至今。 (2022-09-05 20:41)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禁止堕胎法律,这跟美国的法律制度以及联邦制政体有关。
19世纪以前,美国的堕胎法基本沿用英国习惯法。早期英国习惯法将堕胎视为重罪。后来有所放松,将习惯法中有关堕胎的规定解释为:胎动期(怀孕18周)以后的堕胎行为是犯罪,但没有明确说明在此以前的堕胎是否有罪。受此影响,美国大多数州允许在胎动之前实施堕胎。
直到1840年代,马萨诸塞州成为第一个规定堕胎为犯罪的州。到20世纪初,堕胎行为在很多州被规定为重罪,只有个别州除外。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孕妇受到生命威胁时,才能寻求堕胎。
实际上当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禁止堕胎。1920年,苏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堕胎合法化的国家。从1960年代起,英国、法国等国也纷纷将堕胎合法化。
美国反倒是落后一步的。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孕妇感染将导致胎儿几乎百分之百残疾),一些医生本着职业道义,违背堕胎禁令,为已感染麻疹的孕妇堕胎。此举导致了旧金山司法局的介入,并逮捕了21名为麻疹孕妇堕胎的医生,引起轩然大波。公众的关注与呼吁推动了这一时期堕胎法的改革。直到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才迎来了标志性的转折点。
再说到中国的情况,1907年颁布的《大清刑律草案》首次明确了堕胎罪:“堕胎之行为,戾人道、害秩序、损公益,本案故仿欧美、日本各国通例,拟以适当之罚则。”从这里可以看出,堕胎入罪,并非中国传统,而是清末效法西方的结果。
相较于堕胎权在美国是重要的宪法议题,自由派与保守派常年攻防于此,反对堕胎的意识形态在中国非常稀薄。清末和民国时期堕胎罪的执法在中国也近乎废弛,通常只在引发命案或严重伤残的情况下才进入司法视野。虽然自《大清刑律草案》始就开始在禁止堕胎的叙事中使用“人道”、“秩序”、“公益”等现代词汇,但堕胎入罪的理念从根本上来自传统的基督教文化,民国时期的中国人,对堕胎罪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认同。
所以当堕胎罪从西方舶来之后,一直存在水土不服现象。这种对堕胎罪认同上的困难,不仅来自民间,包括执法阶层也常受传统价值观影响。堕胎者通常具有现实难处,这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同理心,对触犯堕胎罪者予以法外开恩。
说回美国,随着今年6月24日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有关堕胎权的裁决,结束了近50年来对堕胎的宪法保护,美国目前有9个州已禁止任何时期的堕胎,还有7个州预计很快要禁止任何时期的堕胎。另有几个州(包括佐治亚、俄亥俄等)有“心跳法”禁止孕6周后的堕胎,实际上也禁止了堕胎。最终会有21个州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堕胎,有9个州不确定,只有20个州赋予妇女选择权,只占美国育龄妇女的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