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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副省级市下的镇、街道是什么级别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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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3-09-09
直辖市和副省级市的街道办都是正处。
还没入管理群的,赶紧扫码入微信管理群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3-09-09
那宁波的县局应该是副处才对!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3-09-09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3-9-9 16:34:54的发言:
那宁波的县局应该是副处才对!

是科,因为从法律意义讲市和县是没关系的。
你有没有看我贴出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的那个网址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3-09-09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3号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 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行政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十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局,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
  第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内设机构的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二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编制总额按市(含市辖区)、县、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各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镇(乡)人民政府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职能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国家核准的专项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下同)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或者会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或者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能、人员定额、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包括撤销增挂的牌子,下同)。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下设的科级机构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派出)机构及市属地方税务分局、物价监督检查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人员定额、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
  (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和职能调整;
  (四)镇(乡)人民政府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更名或者增挂牌子;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的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一条 市、市辖区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行政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据此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管理权限审批设立或者调整行政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
  (三)擅自扩大职能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3-09-09
怎么还有人弄不清楚,我全文复制下了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3-09-09
各位前辈那少林寺又是什么级别呢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3-09-10
以下是引用沙漠王子在2003-9-9 21:49:37的发言:
各位前辈那少林寺又是什么级别呢

那要看是归谁领导
如果是省宗教局,那是处级,方丈是处级和尚
如果是市宗教局,那是科级,方丈是科级和尚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4-08-10
各位,武当山已经升格为区。现在武当山的牛鼻子升了整整一级!!
兰若生夏草,芊蔚何青青.幽独空林色,朱蕤冒紫茎.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4-08-10
高半级也是高!官僚主义是怎么回事?说到底就是这么回事。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4-08-11
取消行政编制级别如何?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4-08-12
县镇级镇,呵呵。中国特色
合并东南部省份,细化西北部省份。实行东南部人往西北部移民就业,边疆大开发。中心向外辐射,边缘向内向外辐射。
hwhsyj.uu1001.cn八方土合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02-04
(四)所属机构
所辖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见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一览表》),其中:
所辖各区国家税务局计10个,级别为正处级。分别为: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科技园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所辖县(市)国家税务局计5个,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奉化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象山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02-04
同为宁波市下辖,区县相差就是这么大。现实比我们想象的还有想象力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02-04
引用第19楼李清于2003-09-09 08:39发表的  :
“大家去看看 ”
在哪儿?“副省级的市的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区局比县局高一级绝对不可能!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一览表》),其中:
所辖各区国家税务局计10个,级别为正处级。分别为: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科技园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所辖县(市)国家税务局计5个,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奉化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象山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503690/n542779/n542824/n542959/index.html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02-04
现在正式介绍副省级城市地方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按干部使用管理权限、级别高低排列)。
    省部级,央管干部。
    副省部级: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正职,书记、市长、主任、主席。
    
    厅(局)级,省管干部。
    1、正厅级:市委常委、市四套班子副职,市法院、市检察院正职。2、副厅级: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正职,市辖区四套班子正职、市法院、检察院常务副职(括号正局级)。省管干部,省委委托市委代管干部。
    3、使用等同副厅级的正处,代管县(县级市)四套班子正职。使用管理等同市直机构、市辖区四套班子正职。
    
    处级,市管干部。
    1、副局级正处: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副职,市辖区四套班子副职、市辖区的区委常委、区法院检察院正职。市管干部。
    2、使用等同副局级正处的副处,代管县(县级市)四套班子副职、县委常委(县级市市委常委)、县法院检察院正职。使用管理等同市直机构、市辖区四套班子副职。市管干部。
    
    处级,区(市局)、县管干部。
    1、普通正处,市直机关内设处室正职、区直机关正职、区辖各街道正职。
    2、使用等同普通正处的正科,代管县县直机关正职、乡镇正职、县辖街道正职。
    3、普通副处,市直机关内设处室副职、区直机关副职,区辖各街道副职。
    4、使用等同普通副处的副科,代管县县直机关副职、乡镇副职、县辖街道副职。
    
    普通科级。
    1、市直机构内设局(副局级或处级)各科正副职、区局各内设科室正副职、区辖各街道内设科室正副职。
    2、使用等同普通科级的股级,代管县县直、乡镇、街道内设科室正副职。
    
    各级人大、政协,内设委员会正副级别按上述同一级政府组成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级别类推。
    
    单独强调巡视员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省级城市的巡视员是副厅级不是正厅级,与之对应的是副厅级领导干部和使用等同副厅级领导干部的正处。
    副巡视员:副局级正处。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02-06
引用第1楼李清于2003-08-15 12:39发表的  :
一般副处到正处

那不就是副县到正县吗?真是太复杂了啊!!!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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