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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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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2-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县级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五条关于“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民行函 [1997]140 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时,须事先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民政部备案,经民政部发文同意备案后,再行文给有关市县实施”以及民政部关于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变更的指导意见,我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制定调整方案,征求有关县(市、区)意见,经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涉及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部分村委会、居委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制定调整方案,征求有关县(市、区)意见,经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复,同时抄送民政部备案。
  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根据国发[1985]8号文件第五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第一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的迁移;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区公所的设立、撤销和驻地迁移……均责成省民政厅代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由有关乡(镇)或县(市、区)提出, 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市、区) 、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批复 。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根据国发[1985]8号文件第六条关于“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和冀政[1985]24号文件关于“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市 辖区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审批工作的实践,我省市辖区街 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管辖区域的变更,由市辖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市辖区、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批复,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根据冀政[1985]24号文件关于“县级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均责成省民政厅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和我省在有条件的县城试行和推广镇改街工作的实践,县或县级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县(市、区)撤销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设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批复。
  ——民政专题
[ 此帖被lmya2008在2010-12-09 01:57重新编辑 ]
未设治 0
村 1 (1)
居民委员会 30 (29)
乡 100 (70)
民族乡 200 (100)
镇 300 (100)
街道办事处 400 (100)
县 600 (200)
自治县 900 (300)
县级市 1200  (300)
区 1500 (300)
地区 2000 (500)
地级市 3000 (1000)
自治州 4000 (1000)
计划单列市 5000 (1000)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2-11
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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