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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keating 设想的单一市其实就是适域市时代的县辖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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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5-10
网友keating在《未来新设的“市”应跳出县级市,或县辖镇级市,采用“单一市”模式》 http://www.xzqh.org/BBs/read.php?tid=67549&fpage=1&page=1一贴中,提出“单一市”的概念,即“市”只管建成区范围的事,其本质就是适域市思路。

这种模式,其实早已有之,现在亦有实例。台湾之县辖市,基本就是这个套路。
大陆没有县辖市,但历史上有过县辖镇,相当于台湾的县辖市。

公社时代,大陆县以下基本上都是公社,仅县城称为城关镇,只管县城的建成区,即便有若干村庄,也是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蔬菜大队而已,且蔬菜大队居民也是有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
并且,很多城关镇外围还有城关镇公社,那就是跟其他公社一样的体制。此时,镇、社是平级的,此时的镇也就相当于“单一市”。

有些县地域较大,人口较多,除城关外,可能还有一两个镇较具规模,于是他们也比照城关镇获得了县辖镇的待遇,同时几乎必然也是镇、社并存,从形式上看,那些镇也就是“单一市”,只不过名字不叫“市”,而叫“镇”罢了。

再往后,镇、社基本合一,公社又改为乡、镇。于是,县内所有的镇都成了县辖镇,县辖镇就不象过去那样值钱了。

今天的镇,其建成区远比过去为大,更能成为“县辖镇”(单一市),但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考虑,并没有让他们成为“单一市”,而是混同于一般的乡。其实这也是有其利的。如果还象过去那样镇归镇,乡归乡,又要多出一套班子,养若干闲人。当然,镇、乡不分,也有弊端,那就是镇的精力有限,对镇务关注必然不够,乃至全国所有的普通镇的建设都远落后于县城。而在公社时代,县辖镇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县城只是多一套县直机关而已。即便这级机关,也未必有多大便宜。因为,只要县城有第一中学、第一人民医院,县辖镇里必然也会相应地有第二中学、第二人民医院等,他们的发展水平是相似的,有些二中、二医院甚至比县城里的还强。但今天已普遍看不到这种现象了,因为城关已一镇独大,其他的“县辖镇”已不是过去的“县辖镇”,而只是乡改了个名字而已。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服务器。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05-10
有道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05-10
现在有条件建设小城市的往往正是城乡分治时代的县辖镇,但却成了省辖或者说地辖。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05-14
感谢楼主对我的帖子感兴趣,不过楼主说我提出的“单一市”,是“市”只管建成区范围,这当然是完全误解我的意思。

恰恰相反,我的单一市概念,是 县镇功能合一,城乡混合的地方政府。跟“适域市”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自然,跟台湾的县辖市更是完全不同。如果说接近,那么是接近英国的“单一管理区”。

望楼主能再读一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05-14
是不是有点像“九县十城隍”?
部分较为“发达”的镇,县里分出一部分权限,交给它?
潮梅分治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05-17
不是。不是分点权,而是彻底分建制。
1、因为大量的实践证明,县里分出一部分权限给乡镇,不知道什么时候还是会收回去,不稳定没保障。
2、只给强镇,不给弱镇,不公平。

所以,我的“单一市”,其实就是彻底分县。但又加上一个前提,新设出来的县,性质上定为“基层政权”,下面不再管乡镇。

也就是说,把“1县市——n街道乡镇”这个两级格局,调整为“2、3个县市”,这样一个一级格局。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05-17
回 5楼(keating) 的帖子
有点明白你的意思了
就是说,分县,但这个新的县不是原来那类型的(不辖乡镇)
潮梅分治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05-19
看了一下,感觉分县不可行,尽管分出来的“单一市”不再下辖乡镇街,但工作起来还是没有重点(城乡工作的特点是不一样的,两手都抓,必然顾此失彼),况且也会增加编制。
因此,还是纯粹的“单一市”(只管建成区)好。但这个纯粹的“单一市”不能有过高的行政级别。
“单一市”从县里分出来后,叫市叫镇都无所谓,但千万不能跟原属县在行政上完全平级,可以行使县一级的部分职权,但名义上仍要属于原属县。有点类似畹町的意思,可以行使县的部分职权,但行政划分上还得归瑞丽管。
这样看,公社时代的镇、社并存,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甚至可为今天借鉴。
各县县城可首先设置“单一市”。但“单一市”也不搞终身制,可实行动态管理。搞得好的乡镇,都有资格申请“单一市”。经济、人文指标不达标的,要及时取消“单一市”资格。若干个“单一市”发展到相连了,可以合并为新的“单一市”。
逛行政区划论坛,览天下区划风云。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05-20
楼上说的应该是地理统计上的“城镇”,恐不适用于当前的地方行政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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