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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行政区划多少级合理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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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6-23
我觉得现行区划可规范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自治州)----可考虑使用旧名新用,如郡或道
县市
乡镇

市应规范为直辖市、普通市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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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层级、省划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6-23
关键是地一级的规模应适当,现有较小地级市统一撤销,改为普通市,不辖县(或代管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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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6-23
区域型:省---县---乡;城市型:都(直辖市)---市---镇。民族型在各通名前加“自治”二字即可。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6-23
回 楼主(碧落经尘) 的帖子
宪法有说明:就两种:1、分区、县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2、不分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6-23
回 3楼(hufengwu) 的帖子
提倡市县平等,除了直辖市

而且在我的体制下,并不歧视非直辖市的大城市


**(地级)--县、市,这个市如果是原有较大的市,她依然享有中心城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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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层级、省划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6-23
两级三级混合

直辖市-区、直辖州-区/市/郡 两级
省-州-区/市/郡、省-县-区/镇/乡、省-市-区 三级

不喜欢用旧通名的可以用
直辖市-区/乡 (鉴于直辖市规模较大,所辖的区/乡规模也可以较大,处级或副处级。一般宜分为40-60个区/乡)
省-县-区/镇/乡、省-市-区/乡
(其中,县/市可分为较大的县/市和一般的县/市;较大的县/市局级,所辖的区/镇/乡也可以规模大些,处级或副处级,30-50个区/镇/乡;一般的县/市副局级或处级,所辖的区/镇/乡规模应小些,副处级或科级,20-40个区/镇/乡)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09-06-23 18:15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6-23
中央——地方(省)——基层(县市),县市以下自治。
cdw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6-23
0级最合理,全都直接隶属于中央,全部平等发展。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6-26
引用第6楼sslnbqsr于2009-06-23 19:19发表的 :
中央——地方(省)——基层(县市),县市以下自治。

完全同意
稳省调市合镇建区,拆地废县下乡聚社;省市区社动态均衡,减层增幅政通效达;
区域聚落实虚演进,层幅调适自有动能;适域设市放权自治,都市镇社简法自然。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7-15
引用第2楼hufengwu于2009-06-23 16:24发表的  :
区域型:省---县---乡;城市型:都(直辖市)---市---镇。民族型在各通名前加“自治”二字即可。

   基本认同!但是我认为民族型应该在各通名前加“民族”二字即可。
中央-----都、省、特别行政区-----府、市(适域)、县-----市(狭域)、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11-25
地级究竟该如何进行规范
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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