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9楼sz于2011-09-01 07:08发表的 :
不说老大海洋帝国在舟山?
是可以上推到舟山。不过对全中国没有什么影响。
实际上市制的发展,是可以分成几个大的时期。
第一阶段,洋大人的自治市。这一时期设立的市也有两种,有些是商人和市民自治性质,有些则彻底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比如sz提到的舟山群岛上的那个,就是市民自治性质,这是16世纪前期的事情。双屿港被胡宗宪焚烧后,葡萄牙人南下一直到了澳门,建立澳门市,这个还是商人自治性质的,后来澳门市才获得葡萄牙和中国政府的双重认可,并且为抵制来自里斯本的封建王权进行了长期的抗争。不过这两者都对全中国没有什么大影响。19世纪的上海工部局才影响大。这一期跨度有300年,其中澳门市最为悠久。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统治台湾时期,可能也有建立市政厅之类,如果有的话,也算的。大连、威海卫、青岛、广州湾(湛江)在被列强强占期间,是否设立过市政府性质的组织我没有查过。但是法国人在上海的法租界是建立公董局(相当于市政局)的,隶属印度支那总督,不知道广州湾是否也有这样的。
第二阶段,城镇乡自治时期。这是在1900-1914年。背景是西太后向世界宣战遭到惨败,令地方政府对中央彻底失去信心,除了东南各省进行互保外,各省关于地方自治的诉求也出格强烈。迫使西太后在西遁过程中回应了各省的诉求。然后1906年就开始举办城镇乡自治。江苏办得最好。这个时期的市,是和乡平级的。
第三阶段是1921年-1927年。袁世凯废除市自治。1917年浙江省曾请求中央恢复未果。1921年徐世昌大总统颁布《市自治制》正式恢复市制。楼主说1921年的梧州市,就是指这个,有的资料中说广州1921年成立市,也是依据《市自治制》而来的。这是徐世昌干的。这个时期,一些大点的市开始和县平行了。
第四阶段是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在1928年公布关于市的组织法,这个时候,出现了跟省平行的院辖市(直辖市)。而乡镇级的是,则被彻底遗忘。因为1927年以后,中国的地方自治在经历了20多年的初步发展后,还没有成形,至此被彻底扼杀了。法律名字也改了,第二阶段叫《城镇乡自治地方自治章程》,第三阶段《市自治制》,第四阶段就成了《市组织法》。自治不要,有组织就行了。
第四阶段可以分上下2个小阶段,蓝上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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