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辖县级市
(1)面积500——3000km2,人口100万以上。
(2)中心区域面积50km2以上,人口50万以上。
(3)建成区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50%以上。
二,“省”辖县级市
(1)面积1000——3000km2,人口100万以上。
(2)中心区域面积50km2以上,人口50万以上。
(3)建成区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50%以上。
三,“省”辖省会城市(县级市)
(1)面积1000——3000km2,人口60万以上。
(2)中心区域面积30km2以上,人口30万以上。
(3)建成区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30%以上。
四,县辖市(乡、镇级)
(1)面积100——300km2,人口5——50万。
(2)中心区域面积5km2以上,人口5——50万。
(3)中心区域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50%以上。
五,县城市(乡、镇级)
(1)面积100——300km2,人口3——50万。
(2)中心区域面积3km2以上,人口3——50万。
(3)中心区域人口达到全市总人口30%以上。
注:该“标准”的“市”只有二种级别即县级市和县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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