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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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0楼境由心造于2011-05-13 12:47发表的 回 42楼(東七區) 的帖子 :究竟是我的花哨多,还是你的设计与构想复杂?如果仅仅是把市当作区划单位,那为什么不实行这样的区划体系,岂不更简便:省———市————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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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1楼東七區于2011-05-13 12:48发表的 Re:回 42楼(東七區) 的帖子 :我的设计里,没有把市当作是行政区划。
引用第55楼lockon于2011-05-13 12:58发表的 Re:Re:回 42楼(東七區) 的帖子 : 这就成了你说的”省辖市的部分处于行政缺失的状态“。
引用第57楼lockon于2011-05-13 13:06发表的 回 56楼(東七區) 的帖子 :可是我也没说市自治了就不是省、县的一部分啊。
引用第58楼境由心造于2011-05-13 13:08发表的 回 54楼(東七區) 的帖子 :如果县的公安局长在指挥交通的话,那也是更高层次的领导布置的“政治任务”。
引用第56楼東七區于2011-05-13 13:03发表的 Re:Re:Re:回 42楼(東七區) 的帖子 :我的设计里,直辖市、省辖市、州辖市、县辖市都是州、县的一部分。 省、州、县行使行政权,市施行自治。 .......
引用第61楼lockon于2011-05-13 13:15发表的 回 59楼(東七區) 的帖子 :我前面说了,我把市作为一个与县平级的行政单位。市作为居民自治单位是西方的主流模式,不是我的主张。所以市的行政权当然由市政府来行使。
引用第62楼lockon于2011-05-13 13:18发表的 Re:Re:Re:Re:回 42楼(東七區) 的帖子 : "那市的行政权(县层面)的行政职责到底由谁来行使?"这个问题该由你自己回答,因为是你自己主张市施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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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9楼東七區于2011-05-13 10:41发表的 :没有任何可行性。只不过是假借适域市之名,创权利寻租的特别通道。
引用第67楼lockon于2011-05-13 13:24发表的 回 63楼(東七區) 的帖子 : 我很好奇你为什么把别人的市制叫做县市合体,可以解释一下什么叫县市合体吗?
引用第72楼lockon于2011-05-13 13:30发表的 回 70楼(東七區) 的帖子 :我不记得我什么时候说过我赞同县辖市。
引用第65楼无极若尘于2011-05-13 13:23发表的 :有意思!你说是创权利寻租之道就是创权利寻租之道啊。拜托你不要用些似是而非的名词来随意给人贴标签好吗?搞得自己好像是党中央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