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条文修改
原文:
第三十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 省、自治区分为州(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
(三) 县(市、自治县)分为区、乡(镇);旗(自治旗)分为区、苏木。
特别行政区内的行政区域划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直辖市、州(市、自治州)分为区、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区划调整
一、各直辖市政府、人大门前改挂“××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招牌
二、各直辖市远郊区(比如万州区、怀柔区),改为市
三、各县级市政府门前加挂“××城区人民政府”的招牌;或将部分较大的街道直接改为区
四、辖有乡镇的市辖区,或直接改为市、县,或将其下的乡镇政府改为地区办事处。
五、林区、特区改为县,农场改为乡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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