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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行政区划相关条文修改建议及区划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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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4-14
宪法条文修改
原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 省、自治区分为州(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
  (三) 县(市、自治县)分为区、乡(镇);旗(自治旗)分为区、苏木。
  特别行政区内的行政区域划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直辖市、州(市、自治州)分为区、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区划调整
一、各直辖市政府、人大门前改挂“××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招牌
二、各直辖市远郊区(比如万州区、怀柔区),改为市
三、各县级市政府门前加挂“××城区人民政府”的招牌;或将部分较大的街道直接改为区
四、辖有乡镇的市辖区,或直接改为市、县,或将其下的乡镇政府改为地区办事处。
五、林区、特区改为县,农场改为乡或镇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4-14 19:33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4-14
修改之后,
1、明确区划的主体是区域型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市/自治县只是州、县的特例。
2、避免了设置大型区的尴尬。
3、新区的尴尬。
4、中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地区已属另类,省以下的地区仅剩黑龙江1个(大兴安岭)、贵州2个(铜仁、毕节)、青海1个(海东)。其余均在自治区内。换句话说,地区与自治州基本无异。而地区已属另类,而地级市的称呼已属不合时宜,不如改做州级市。

地址栏为的统一
          省/自治区           市/州             区/市/县/旗              区/镇/乡/苏木            路/大道/街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4-14 20:05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4-14
政区英文名
省 province 直辖市prefecture 特别行政区 SAR
州(市、自治州)prefecture
县(市、自治县)county 旗 banner
乡(镇)township 区 district

街道/地区borough/community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4-22
越改越乱。。。。。。。。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4-22
很多东西原本宪法就不承认的,你还真承认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4-22
引用第4楼liang21于2011-04-22 17:41发表的 :
很多东西原本宪法就不承认的,你还真承认了?

宪法关于行政区划的描述,不应该看作是一种规定,而应当看作是对划分方法的描述。

宪法中“较大的市”本意就是要说地级市,但是宪法要维护自身的逻辑,因此不便声明等级。
我没有变动什么东西,只不过是用一种方式表示出地级市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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