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在本地的政府网站上看到一些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XX乡撤乡设镇的决议”。查阅《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发现,县级人大并无此项职能。进一步搜索后发现,甚至还有乡人大及其主席团做出过同意本级政区撤乡设镇的决议,岂不荒唐。
根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撤乡设镇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省民政厅下发批复作为撤乡设镇的正式批准
文件。而经过一番搜索,发现本地政府部门在撤乡设镇之前,总结出这么个流程:省民政厅前来考察-》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县人大批准撤乡设镇的决议-》省民政厅下发批复-》镇政府正式挂牌,不知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一定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