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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省(自治区)--市县--区(乡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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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3-09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2、直辖市----区县----乡镇----村居
3、省(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居
省直管的市县,下辖的区乡镇,人口为15万人左右(正负5万人)。
人口小于50万人,并且地域小于1500平方公里的内陆小市县,可以考虑合并到附近市县。
比如苏州市户籍总人口600多万人,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可设40多个区,每区平均约200平方公里。
沈阳市总人口700多万人,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可设45区左右,每区平均约300平方公里。
市县为厅级,区为处级(直辖市的区为厅级),乡镇为副处级,乡镇平均人口比区少一些。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3-21
楼主的意思是保留现地级市盘子,划小区县吗?我觉得应该撤地并县,苏州、沈阳这类大城市只管辖市区和近郊区,远郊区县经适度合并后归省直辖,每个省辖30-40个市县,每个市县辖30-40个区镇乡。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3-28
我与浪子不回头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就是减少一个层级。一个省设立20~60个左右的市县级。比如安徽17个地级市,加上61个县(市),共计78个,可以合并一些,减少到45个左右。市县级下辖区乡镇。即使是一些比较大的城市,也可以通过直管区乡镇。区下不再设乡镇。区乡镇直接管理行政村这一级别。
[ 此帖被guanshui在2011-03-28 20:1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3-28
引用第1楼浪子不回头于2011-03-21 16:41发表的  :
楼主的意思是保留现地级市盘子,划小区县吗?我觉得应该撤地并县,苏州、沈阳这类大城市只管辖市区和近郊区,远郊区县经适度合并后归省直辖,每个省辖30-40个市县,每个市县辖30-40个区镇乡。

对头,点就是点(都市镇),面就是面(省县乡)。
省+都+特政区(取都代直辖市;省级不设民族区)
郡+民族郡+市(通名州已泛化,改郡)
县+民族县+镇(通名镇提升县级)
县镇以下为乡,取代行政村。
都市镇下为区、街区、社区,按相应级别适用。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4-05
本人主张:
中央——州(自治州、都市州)——县(自治县、都市区)——乡(民族乡、县辖市)——村(乡辖镇、街道)——生产队(居委会)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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