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不再保留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深圳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不再保留国家新区南沙新区,撤销南沙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代管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清远市、韶关市。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南沙新区,继续享受国家级新区政策。
二、设立中共广东省委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管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汕尾市、河源市。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前海自由贸易区,继续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三、设立中共广东省委汕头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汕头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管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
四、设立中共广东省委珠海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珠海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管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云浮市、阳江市。珠海经济特区设立横琴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五、设立国家级新区——粤南新区。设立中共广东省委粤南新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承担。中共广东省委粤南新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湛江市、茂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