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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宪法语境下的市制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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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2-15
市在我国只有一个标准,共三种:直辖市、设区市、普通市。
设区市继承的是建国初期省辖市,普通市继承的地区辖市,市管县体制后,普通市基本都由整县改市而来。
为保证与宪法语境一致,建议进行如下市制改革:
1.撤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分流为中央直辖市和一般省辖市。市某种意义是一定数量公民的集合,都应该实行权利义务平等,所以反对搞特殊化。
2.市制改革关键是市以下实行自治,即去行政化,不论大小统称为区,由自治体负责管理,不评级别。直辖市、设区市都不辖县,县统一由省管理。
3.鼓励有条件的县整县改市或者切块设市。
4.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
5.原有普通市如城市化条件不够改为切块市,如已达到一定的城市化水平,均可设区。
6.全国形成中央——直辖市、省——市、县——乡镇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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