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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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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2-07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择优选择,拟定最佳方案,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 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的设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迁移,以及自治州和地区(盟)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四、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以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转呈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七、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区公所)驻地的迁移,乡、民族乡、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所在的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街道办事处的设立,由所在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变更方案,设区的市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B]
未设治 0
村 1 (1)
居民委员会 30 (29)
乡 100 (70)
民族乡 200 (100)
镇 300 (100)
街道办事处 400 (100)
县 600 (200)
自治县 900 (300)
县级市 1200  (300)
区 1500 (300)
地区 2000 (500)
地级市 3000 (1000)
自治州 4000 (1000)
计划单列市 5000 (1000)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2-07
民函[2002]205号200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年来,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不断变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新速度已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统计局根据目前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布了《统计上对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国统字[2002]46号),我部近期也印发了《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已经建立了通报制度,使国家统计局能够根据民政部的区划变更,按照国家标准对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从而保证了民政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还没有建立,影响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速度和代码库的维护,从而影响了该项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此,我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民政区划部门要将变更后县以下行政区划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同级民政计财部门由计财部门报送民政部区划和计财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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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600 (200)
自治县 900 (300)
县级市 1200  (300)
区 15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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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3000 (1000)
自治州 4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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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12-07
民办函[1994]201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最近一个时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行政区划工作多次指示,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防止一哄而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县改市 、地改市问题不仅重要,而且较敏感。必须持慎重稳妥的态度,严格执行设市标准,认真审核把关,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 、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地改市的庆典活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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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12-07
民发[1999]105号1999年11月22日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调整地区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理顺行政关系、精简机构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各地在工作中即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出发,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地区建制调整工作。二、适当调整地改市的标准我国现行地改市标准是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存在着指标体系不够合理、未充分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地区建制调整工作,需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地改市标准为:地区所在的县级市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5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2万人),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不低于12万人(人口密度50人/平方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其中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低于30%。财政总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地区建制调整工作。三、地区建制调整实施方案及要求(一)地区和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实行地市合并。请有关地方按此原则提出方案报批。(二)对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方,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手续。要以省(自治区)、地、市三级统计年鉴数据作为审核依据,严禁弄虚作假。(三)对不符合调整后地改市标准的地区,要逐步撤销地区建制,将原地区所辖县划归相邻地级市管辖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直连或委托相邻地级市代管。但在调整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能因为行政区划调整影响社会稳定。(四)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的地区和贵州、云南、甘肃、青海4省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以及其他省集中连片贫困老区所在的地区,达到地改市标准的可以改市,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继续保留地区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撤销。四、适当调整地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管辖幅度我国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规模有的过小,有的过大,不便于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在地区建制调整中,对面积和经济规模过小、人口过少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将其与相邻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合并或降低其行政区划等级;对面积过大、人口过多、管理不便的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可适当调小其管辖幅度,但不能增加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在地区建制调整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设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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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100 (70)
民族乡 200 (100)
镇 300 (100)
街道办事处 4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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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 9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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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12-07
《人民论坛》:自2000年演绎至今的大规模的乡镇撤并,其基本动力何在?戴均良: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都在进一步转变职能,特别是经济管理正在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区域经济的运行逐渐由以纵向为主的计划经济转向以横向为主的市场经济,这就要求行政区划的结构体系由层次多、幅度小向层次少、幅度大的方向转化。  其次,交通通讯条件日益改善。过去,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通讯不够发达,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区划建制的规模偏小,层次偏多。由于科技的进步、交通通讯的发达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行政管理效率大大提高,为行政区划体制的结构性调整创造了条件。  第三,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已进入城镇化的中期阶段,城镇化已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趋势。改革开放前,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只有18%左右,到2004年底已达41.8%,增长了20多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不足2亿增加到5个多亿,今后城镇人口还会进一步增多,农村人口会进一步减少。城镇化的发展必然要对行政区划建制的城乡结构、数量、规模等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撤并乡镇工作,撤并幅度多数在10%—30%左右,其中宁夏最高达42%。从2000年以来,全国撤并乡镇总数约8600个,平均每年减少约1500个。《人民论坛》:那么,乡镇撤并对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有无积极意义?戴均良:通过乡镇撤并,探索基层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模式,对于解决当前行政区划层次较多、部分县市区规模较小等问题,改革创新市管县体制、试行省管县体制以及撤并规模过小的县市区,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与乡镇规模过小的问题一样,县级政区规模过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全国2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有700多个,其中10万人以下的有300多个,有的是在地旷人稀的西部地区,也有一部分位于交通通讯条件较好的东中部地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规模过小的县市区,容易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以及自我调节和发展能力差等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地合并规模较小的县市区,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发展活力,壮大县域经济。  《人民论坛》:乡镇撤并过程中乡镇规模各地是否存在盲目扩大的现象,合理的限度应该是怎样的?戴均良:一般来讲,原则上不再保留1万人以下的乡镇,平原地区的乡镇规模在5万人以上,丘陵地区的乡镇规模在3万人以上,边远山区的乡镇规模在1万人以上。  我们反复强调,开展乡镇撤并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政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多次强调这一点。我国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通讯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地区差异很大,在开展乡镇撤并工作中,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撤并乡镇的标准、力度和进度上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各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规划论证,从本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研究确定本地乡镇的合理规模、调整目标以及撤并的模式和原则。当然,个别地方不切实际、盲目扩大乡镇规模的做法也可能存在,撤并后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人员没有彻底消化,这些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但总的来看,各地撤并乡镇的效果是好的,精简了机构,减少了行政成本,减轻了农民负担,优化了农村资源,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人民论坛》:对部分地区乡镇撤并后实行的“乡财县管”改革,您有何看法?戴均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部分地区改革了乡镇财政体制,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模式。从试行情况看,通过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有利于增强乡镇财政实力,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有利于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促进乡镇的廉政建设;有利于防范乡镇财政风险,维护基层政权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人民论坛》:乡镇体制改革中,乡镇职能该如何重新定位?乡镇治理的未来走向如何?戴均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坚决实行政企分开,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乡镇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政权。在转变政府职能中,要适应新的情况,调整乡镇工作管理理念和职能定位,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企和政经分开,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加大社会管理力度,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乡镇政府运转难、农民负担重、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长远发展的要求出发,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进行乡镇体制改革设想,把乡镇由政权体制改为派出机构体制,值得探讨。我最近出版的文集《城乡大转型时期的思考》对乡镇体制改革问题,有一些分析,主要有三种选择模式:一是在现有政权体制下,调整完善乡镇职能,扩大乡镇规模;二是从短期目标来看,乡镇逐步向派出机构过渡;三是从中长期目标来看,乡镇自治体制逐步建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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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12-07
民行函[1996]234号1996年9月27日各省、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对行政区划这个大问题,民政部要从战略上考虑,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保证设市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于1989年初着手编制全国设市预测与规划。199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搞好全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的报告》,部署了全国设市预测与规划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市规划工作都很重视,从1991年初至1994年4月,各省区组织专门力量完成了分省区的设市预测与规划。根据分省区规划的编制情况,结合新颁布的设市标准,我部责成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课题组拟定了《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总报告的总体框架和编写大纲,进一步收集、整理、分析了有关资料和图表,经几易其稿,于1995年2月完成了《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的编写工作。1995年5月19日,我部召开部长办公会,专题审议《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充分肯定了这一科研成果。同年6月27日《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通过了由吴传钧院士、陈述彭院士、周干峙院士等国内著名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得到费孝通副委员长及与会专家的一致好评。1996年7月2日,我部将《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上报国务院,建议这一成果作为今后设市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审核中参照执行。国务院领导高度评价《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认为民政部编制的设市预测与规划是一项重大的研究成果,对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意《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作为今后设市的参考依据。现将《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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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 4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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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12-07
    上报要趁早,时过境难迁!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12-07
《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一书我有,但设市排序章节却是略了,不知谁有。z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12-08
引用第6楼幻象岭于2010-12-07 19:03发表的  :
????上报要趁早,时过境难迁!

许多地方上报都不知道多久都没下文。
孤身只影,细听窗外雨声,拭掉玻璃窗的爱,乱心随之回复恬静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0-12-10
引用第8楼窗外蓝雨于2010-12-08 02:54发表的  :
许多地方上报都不知道多久都没下文。

亏得这样,不然区划调整就玩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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