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族自治政策是本朝自起事时候就开始作为重要的基本方针政策之一,即使是在最艰苦的长征时期,也不忘在设立两个民族自治共和国(隶属于省,相当于自治县),并且在国共针对内蒙古民族政权的争夺战中获得了胜利,从而开创了利用民族自治政策收编分裂势力的先河,其后西疆三区、西藏等等都在这一政策框架下得到了不流血、少流血的解决,在历史进程中发挥了极为重大的作用。因此,否定民族自治政策实际就是动摇本朝的统治基础,而改朝换代这不是我们应该讨论的问题。因此本文就基于本朝环境之下,对于分省过程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区的整理设立一个方案:
1,面积极为巨大的新疆、西藏、内蒙古三大自治区
基本方针就是改建为大区,设立西域大区、西藏自治大区、内蒙古自治大区
西域大区辖天山省(驻乌鲁木齐市)、西疆维吾尔自治省(驻喀什市)、准格尔哈萨克自治省(驻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土尔扈特盟(驻库尔勒市)
西藏自治大区辖阿里省(驻狮泉河市)、卫省(驻日喀则市)、藏省(驻拉萨市)、西康省(驻昌都市)
内蒙古自治大区辖巴彦河套盟(驻乌海市)、乌兰察布盟(驻呼和浩特市)、察哈尔盟、呼伦贝尔盟(驻海拉尔市)
2,面积中下的广西、宁夏
原样改建为自治省,隶属于所在大区
3,面积较大的自治州
升格为自治省隶属所在大区,如延边朝鲜族自治省、川边藏族彝族自治省等等
4,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自治州
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等,合并为一自治县或数个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