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的行政体系,统一政区通名为省、郡、县、乡、村,均为广域性政区通名。
自治区改为特别省,省名中不包含自治民族名称,直辖市改为直辖郡。
自治州改为自治郡,或省略自治二字直接以州为通名。
自治县、民族乡均改为普通县乡。
城市型政区分为市、镇、邑,级别对应于县、乡、村。城市型政区的行政关系隶属于对应的上级广域型政区,经济权限等同于上级广域型政区。
城市二级政区分为区、里,级别对应于乡、村,行政关系隶属于上级城市型政区的市、镇。
以图表方式表达即为
中央┳━━━省(特别省)━━━━郡(州)┳━━━县┳━━━乡┳━━━村
┃ ┃ ┃ ┗━━━邑
┃ ┃ ┗━━━镇━┯━━村
┃ ┃ └──里
┃ ┗━━━市┱┈┈┈区────里
┃ ┗━━━乡┳━━━村
┃ ┗━━━邑
┗━━━直辖郡━━━━━━━━━━━┳━━━市┱┈┈┈区────里
┃ ┗━━━乡┳━━━村
┃ ┗━━━邑
┗━━━县┳━━━乡┳━━━村
┃ ┗━━━邑
┗━━━镇━┯━━村
└──里
特别省、州、市、镇、邑为自治体,行政长官由辖区内选举产生,经济独立,不享受财政转移支付。其余广域政区行政长官由上级任命,经济统筹,政府行政开支由上级拨款。
市、镇、邑的设立标准由面积和人口密度指标硬性规定,与GDP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