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浙江明州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3〕3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浙江宁波明州经济开发区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请示》(甬政〔2022〕8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整合设立浙江明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省级经济开发区政策。开发区规划面积24.55平方公里,分3个片区。姜山片区规划面积10.7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环镇路、南至明光南路、西至新张俞村西侧规划道路、北至鄞州大道。潘火片区规划面积9.2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甬金铁路、南至鄞县大道、西至福明南路、北至绕城高速。龙溪片区规划面积4.5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金溪路、南至竹园路、西至南山路、北至云丽路。
二、开发区要认真对照《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明确的指标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完善的现代产业集聚区。致力于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体制机制创新活力,更好发挥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开发区在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积极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按照程序履行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依规做好各类项目用地供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准入要求,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你市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大对开发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开发区后续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