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省——县——村”三级结构难以实现。
如果实行县-村直接管理,撤销乡镇这一层极,县域规模必须划小。县级单位平均规模20万左右甚至更低,全国将有6000个以上县级单位。即使分为60个省,每个省也要100个县。管理幅度过大。如果再增加省,恐怕上面还要设大区这一层极。
2、省(都)——道(府)——县(市、区)——村(街办)?
我主张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减少层极。
(1)省级:进行适度合并。
24省——以清朝关内十八省为基础(宁夏、青海并入甘肃,海南并入广东,重庆并入四川),加上东北三省,新疆、西藏、内蒙三个自治省。
2都——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改称为都。天津重设为河北省会。
2特别都——香港、澳门
共计28个省级行政单元。
(2)地级:府道分设。
府——中心城区人口80万以上的城市称为府。除母县之外,不辖其他县。府下设区。
道——相当于现在的地区。管理10-30个县或市。
(3)县级:缩小规模
一些人口较多、或经济、交通上有一定优势的镇,可以携周边乡镇成立新县,或者切块设市。
市、区下辖街道办事处
县下辖村
(4)村级:行政村适当合并
相邻行政村进行适当合并,村级规模不少于2000人,街办规模不少于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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