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普通的地级市管理县和区是没有宪法依据的。根据法律只有“较大的市”有此权限,而“较大的市”只有49个。普遍实行的省市县乡四级制中,普通地级市领导县是没有宪法依据的,解决了这一点,也就可以实行三级制了。
2.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
派出机关。
因此,目前我国的直辖市是“市——区”两级制,为主,三级制(辖县)为辅。
问题是如何推广现有的两级制和三级制呢?
解决方法一:注意到已经有许多地方县辖镇改为街道。如果县所辖的乡镇全改为街道,则就成为市——县两级制。这个方法的缺点是县辖镇改街道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呢,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城市化的进程较快,一个镇大部分区域都融入了市区,我看就是可以的。同样的,市区边的县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改为市辖区是有利的。经济发达的市领导县,大概带动作用多过“市刮县”吧。。
解决方法二:至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地级市对县的带动作用有限,反而刮的厉害,那就应该省县直管,实行省——县——镇三级制。这个方法的问题是一个省辖太多的县,仿佛不太好管。我认为可以恢复地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只管县不管市,一个省设几个地区就够了。。
总而言之,经济发达的地方省市区,不发达的地方省(通过派出地区)县镇。
附录是相关资料: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附录一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1984年12月15日批准13个,分别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
2、1988年3月5日批准1个:宁波
3、1992年7月25日批准3个,分别是:淄博、邯郸、本溪
4、1993年4月22日批准2个,分别是:苏州、徐州
国务院先后4次总计批准19个(注1997年3月重庆升格为直辖市)
附录二 我国现有“较大的市”49个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27个):太原、沈阳、长春、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昆明、贵阳、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石家庄、哈尔滨、呼和浩特、乌鲁木齐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城市为“较大的市”(18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