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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开发区居然比昆山高半级,变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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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春山狂少在2003-9-24 12:59:54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2:51:58的发言:
你不妨建议杭州也把萧山、余杭吐出来再讨论其他

人家萧山、余杭是市辖区,而昆山仍旧是县级市。

[/quote]

所以苏州也要把他们变成区,
建设部已经批示统一属于苏州特大城市总体规划新版本中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3:33:04的发言:
所以苏州也要把他们变成区,
建设部已经批示统一属于苏州特大城市总体规划新版本中

等它变成区再说,反正现在是不合法的
sz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春山狂少在2003-9-24 13:37:27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3:33:04的发言:
所以苏州也要把他们变成区,
建设部已经批示统一属于苏州特大城市总体规划新版本中

等它变成区再说,反正现在是不合法的
[/quote]

法无BAN即合法
sz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3-09-24
杭州把其余几个县级市脱钩
苏南再研究也不迟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3:45:34的发言:
法无BAN即合法

你杀人后潜逃,司法机关没法法办你。难道你杀人就合法了?
sz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春山狂少在2003-9-24 13:52:55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3:45:34的发言:
法无BAN即合法

你杀人后潜逃,司法机关没法法办你。难道你杀人就合法了?
[/quote]

法禁止杀人
sz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3-09-24
哈哈
连个比方也不会打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04:22的发言:
哈哈
连个比方也不会打

法律写着“不许杀人”的字啊[em01][em01]
sz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3-09-2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sz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3-09-24
果然是迂腐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3-09-24
“不许杀人”这几个字呢,我等着你呢
这些对犯罪的人的惩罚。
苏州也是,只不过惩罚小了些
sz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3-09-24
看来你不知道Spirit of Law
BAN是一种制约之精神,必以制裁的后备展现出否定之态度

一句话可以千般道来,而对kill这一违反自然习俗与人类内心道德法则的愤怒只有一种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3-09-24
公法没有规定的当数禁止之列。
苏州、昆山真是乱来。

sz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3-09-24
这就是法的精神、强者的逻辑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40:50的发言:
这就是法的精神、强者的逻辑

你还懂法,懂法就知道苏州在搞的是违法的
sz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3-09-24
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的巅峰

苏州大学法学院恢复神速,是苏州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证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46:17的发言:
东吴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的巅峰
苏州大学法学院恢复神速,是苏州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证

你懂法就不会不同意我的看法了
另中国立法的是中共中央,而不是苏州大学法学院,你做梦。
我看我们还是上qq理论好了。
sz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3-09-24
你那样看待法
宁波温台老板早被抓光了
呵呵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49:31的发言:
你那样看待法
宁波温台老板早被抓光了
呵呵

我巴不得呢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3-09-24
“公法没有规定的当数禁止之列。”
法无明文禁止都可以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3-9-24 15:02:00的发言:
“公法没有规定的当数禁止之列。”
法无明文禁止都可以

是你李清大人做的司法解释吧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3-09-24
晕倒哈哈,谢谢在我的帖子发表意见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3-09-24
哈,楼上几位争论蛮激烈,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40:50的发言:
这就是法的精神、强者的逻辑


说得好!!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3-09-24
以下是引用觅渡桥畔在2003-9-24 18:34:55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sz在2003-9-24 14:40:50的发言:
这就是法的精神、强者的逻辑


说得好!!
[/quote]
说明根本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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