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2.cnhubei.gov.cn/oadata/webindex.nsf/fowebindex?openform
省委省政府出台新政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2004-07-15)
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10项政策措施。
《意见》是对去年省委10号文件的补充,着眼于解决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动力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有突破。《意见》规定,对20个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方面,赋予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市(州)备案。
对全省52个县(市)(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恩施州的8个自治县、市)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从2005年起,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适当增加对县(市)财政的转移支付。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按照招商引资的资金到位数、项目开工数、税收增长数和就业增加人数等实绩指标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52个县(市)和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以2003年为基数,从2004年起至2006年止,其工商四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级分成及52个县(市)的市级分成,全部留在当地。
实行财政周转金回收奖励办法。对各地拖欠的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一次性结清的,按30%比例收回;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分年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科技型创业基金,滚动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支持县域工业化。省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省级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等引导工业发展的省级资金,应集中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工业的发展。在县(市)上缴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中,50%直接返还县(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省级示范工业园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应专项用于该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闲置资产的流转和重组,对企业改制、重组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县(市、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需要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可报省政府研究处理。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政策措施包括: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县属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变更等管理事项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从20个扩权县(市)入手进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等。
加大对贫困县(市)和乡村的扶贫开发力度。对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省政府每年从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拿出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专项补贴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息差,力争扩大2-3亿元的小额信贷规模。《意见》还提出,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奖励办法,使绩效与任用挂钩。要保持县(市、区)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对政绩突出的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实施分类指导,分别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