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3楼guof于2009-07-09 12:23发表的 回 17楼(仙峰俊俏) 的帖子 :
撤县(市)设区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1993年38号文件《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由于近十多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各地撤县设区的申请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民政部2003年提出了《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万人可以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100-300万人的市,平均每5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300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