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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4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1:28发表的 :1.地县是两个行政级别, 地方法院却是一个层级?2.乡镇和市辖区是两个行政级别, 却同样设立法庭,区是县级,应该设立法院吧?3. 巡回法院跟地方法院是平级,而不是在高院与地院之间?
引用第25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1:33发表的 :乡镇并不一定会设立法庭!只有在较大的乡镇才会设法庭。地县虽然是两个级别,设同样级别的地方法院,并没有太大的问题。而且全面省县直辖之后,并不存在中级法院。虽然巡回法院和地方法院平级,但是因为巡回法院是上诉法院,所以法官一般会高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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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7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1:38发表的 :为了精简机构,是否可以不设巡回法院,高院下来就直接是地院.中央为最高院, 省为高院, 地县为地院. 形成三级二审制,可以吗?
引用第28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1:41发表的 :当然可以,但是,若是省域较大,大家都到高院去上诉,有些不方便。因为规定必须要到上一级法院上诉
引用第29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1:59发表的 : 海南、海口、三亚、洋浦四个中院分别管哪几个区域的地院?
引用第30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2:05发表的 :海南管除了三亚、海口、洋浦开发区之外的其他地方海口管海口三亚管三亚洋浦管洋浦开发区,辖一个基层法院
引用第32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2 22:16发表的 :你不觉得像海南那样配置太浪费资源了么?三亚、海口、洋浦管辖范围太小,海南管辖范围太大
引用第34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22:39发表的 :海南只是洋浦中级设得太浪费了.因为洋浦不是设区市.其它设置应该是合理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就只能管海口市范围,不可以管到临县去,除非她去掉那个"市"字,改为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则辖若干县的基层法院. 上承省高院,下辖县基层院........
引用第37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0:50发表的 : 那不如这样, 海南省下面设立海口和三亚两个巡回人民法院,海口市四个县级区和北部的县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均由海口巡回人民法院管辖,地级海口市则不再设法院. 南部的县与三亚市各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均由三亚巡回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是一个高院,两个巡回院, 若干基层院. 既精简了机构,又平衡了资源,且使行政层级与法院层级配备相对合理. 我的思路是省级设立高级法院, 县级设立基层法院. 中间则跨行政区设立若干巡回法院.保持现有的四级两审制不变.适用于全部省直辖县之后. 从司法角度看可行吗? P.S. 巡回法院的职能是否等同于中级法院?
引用第38楼東七區之夢于2008-07-03 12:17发表的 :调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引用第39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3 12:40发表的 :东七兄,我有问题请教如下:1. 我在上贴所提的四级制是否可行?2. 你所提的调整,是国家将有这样的改革,还是你个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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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曲径通幽于2008-07-02 02:25发表的 :行政与司法分开设置省直管县市后,行政系列坚决反对再设行署,但法院和检察院可在原部分地级中心城市设置相应中级机构,每省不宜设置太多。名称可按数字排序,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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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3楼打麻将找我于2008-07-03 22:11发表的 :如果一个省管50个县,省县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法院,是不可想象,根据中国法院的相关法律,有些官司,县内事务由初院初审,跨县由中院初审,跨地由高院初审.如果中国只有3级法院的话,事务并没有减负,反而更麻烦了.按3级制,这些官司中,跨县的就由省院初审,二审就直接到了最高法院.和隔壁县打官司,一审得到省会去,二审得到北京去,这个概念不是减少了法院层级,而是纯属浪费原被告曾数量级增加的金钱.美国光50个州就有11个巡回法院,各州则有3-4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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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无极若尘于2008-07-02 13:40发表的 :你指的巡回法院是否职能等同于中级法院?那么设区市下面还有县级区,法院如何设置呢?是设立中级法院还是巡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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