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规划
土地资源与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第四十条 总体协调原则:在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证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总体方针指导下,遵循既有利于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原则;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人口转移、产业区位转移与用地转化相协调的原则;城镇用地集约化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参照国标(GB—137—90),全省大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中小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95~100平方米,县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10平方米左右,一般建制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到2010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6.63万公顷以内,需新增用地3.8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9.8万公顷以内,2011~2020年共需新增用地3.17万公顷 (详见表10及表11)。
面对全省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迅速发展和城镇常住流动人口较快增长的发展形势,考虑到完善城镇功能、实施老工矿城市改造、改善城市环境的战略要求,根据城镇建设发展实际,各级城镇建设用地可在规划控制指标基础上适当浮动。人均用地指标浮动幅度近期不得超过6%,远期不得超过8%。在规划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近期用地预留不超过0.8万公顷,远期用地预留不超过1.6万公顷。
注:表中所列城市为现有设市城市和2010年之前规划拟设市的县级政府驻地镇,共34个。2010年、2020年城镇人均用地与总用地指标均为控制下限,可分别浮动6%和8%。
第四十二条 协调对策:尽快制定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的技术标准,如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标准、建筑密度标准等,并作为城镇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搞好城乡建设用地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改变按行政区划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办法,根据不同地区人口和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实行分类引导;协调工业、交通、农村居民点与城镇建设用地关系,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已划入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应按城镇总体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经济调控和行政干预的力度,强化城镇建设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相挂钩的政策,加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水资源与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第四十三条 水资源供需预测:到2010年,全省需水总量为90.55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用水9.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19.42亿立方米,农业用水55.02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5.21亿立方米,生态环境需水3.00亿立方米;到2020年,全省需水总量为130.74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用水14.74亿立方米,工业用水48.94亿立方米,农业用水56.08 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5.76亿立方米。目前,全省实际供水量为63.5亿立方米,根据有关水源工程规划,到2010年可以净增供水12亿立方米,总供水量可达75.5亿立方米;到2020年供水量可达到90亿立方米。应通过实施“节水山西”战略、构建节水型社会经济体系和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等有效解决供需缺口。水资源调配应遵循“以人为本,生活优先”的原则,切实保证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四条 协调策略:采取开源节流并重、区域统筹安排、管理体制创新等综合措施,解决城镇水资源供需矛盾。
大力实施节水型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控制用水量的增长,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城镇新增用水量的30%~40%应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和节水途径解决。本着“节流优先”的原则,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重点实施城市污水资源化工程,有效调整城市工业结构和用水结构,普遍推行工业节水技术,积极采取废水综合利用措施,不断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工业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60%,平均万元产值取水量下降到65立方米以下,节水型城市达标率达到50%,节水型器具使用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回用率达到处理量的50%。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重视水源保护。按照水体循环规律和区域内水系统的特点,统一实行分区性水资源规划、调度、分配、利用和保护,逐步实现水资源的区域性管理。依法划定水功能区,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改善城镇供水设施。加速管网更新速度,建设高效节约、高标准供水管道设施。到2010年,使全省城市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8%以内。各城市要根据不同用途水质要求,搞好分质供水工程建设。
适当提高水价,建立合理的水费体系。逐步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水质和不同用途,按不同等级收取水资源费,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近期大中型水源工程:万家寨引黄北干线工程、引沁入汾马坊沟提水工程、张峰水库(大型)、柏叶口水库(大型)、吴家庄水库(大型)、坪上水库(大型)和横泉水库(中型)、石膏山水库(中型)等工程。
第四十六条 主要城市水源规划:根据城市缺水类型,合理安排城市供水水源和调水工程,实施相应的水资源开发及利用计划。
太原市:近期,通过引黄工程补充城市用水,一期供水能力达到80万立方米/日,二期(2010年~2020年)供水能力达到175万立方米/日。远期,可在实施南水北调西线方案后,增加调水规模。
大同市:近期,开辟湖东水源地、党留庄水源地和册田水库(工业用水)水源,增加城市供水能力。中期(2010年前后),实施引黄北干工程,新增供水能力95万立方米/日。
朔州市:近期,开辟耿庄岩溶水水源地。中期(2010年前后),实施引黄北干工程,可新增供水能力80万立方米/日。
长治市:以漳泽水库为城市工业用水主要水源,维持现状取水规模;辛安泉为城市生活用水主要水源,近期形成20万立方米/日的供水能力,远期扩建辛安泉引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3~5万立方米/日,新建吴家庄水库(大型)水源工程。
晋城市:郭壁泉引水工程,可增加城市供水8.5万立方米/日,新建张峰水库及引水工程可增加城市供水8.5万立方米/日,三姑泉引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6万立方米/日,围滩泉引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3.2万立方米/日。
阳泉市:地下水源方面,规划娘子关二期提水工程和坡头地下水开采;地面水源方面,规划山南水库、黄河嘴水源、辛兴水源、尚怡水库、原坪水库、温河水库等。远期考虑滹沱河引水工程解决城市用水问题。
侯马市:近期,开展浍河一库、二库联合调度,实施城市现有水源地挖潜,建设七一水库调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弥补城市供水缺口。远期,实施引沁入汾或黄河(禹门口)引水,解决城市供水问题。
临汾市:规划城市水源三处,总取水量33万立方米/日。近期开发龙祠水源、土门水源,远期建设引沁入汾工程,解决城市供水问题。
运城市:黄河水作为城市主要水源,辅以地下水和中水回用,满足城市用水需求。
忻州市:规划豆罗水源地,取水量3万立方米/日;滹沱河五台县段引水,取水量10万立方米/日;回用中水5万立方米/日,新建坪上水库,多渠道满足城市用水需求。
吕梁市:为满足离柳能源基地建设需水要求,近期通过开发柳林泉水和新建横店水库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远期通过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予以解决。
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第四十七条 协调要点:旅游业发展应以城镇为依托,充分发挥城镇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业发展与城镇建设的协调重点是:
以城镇为中心,合理布局旅游地域系统。全省划分为以太原为中心的晋中名山、名城、大院、民俗、古迹旅游地域系统;以大同为中心的晋北塞外风光、古建文化旅游地域系统;以临汾、运城为中心的晋南黄河风光、根祖文化旅游地域系统;以晋城为中心的太行风光旅游地域系统。
以城镇为中心,组织旅游线路,建设旅游交通基础设施。把城镇作为旅游线路的支撑点,充分发挥旅游组织中心和游客集散地的功能。
强化旅游中心城镇的旅游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旅游娱乐、旅游商品生产,构建现代旅游产业体系。
改善城镇特别是旅游城镇的景观环境和社会环境,注重城镇建设与旅游景点开发保护的协调。
加强省域周边旅游城镇的跨省区旅游开发协作,重点抓好沿黄旅游协作带、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旅游协作区、晋冀蒙旅游协作区、晋东南豫北旅游协作区的联合开发。
第四十八条 旅游城镇发展:根据全省旅游资源组合情况、城镇旅游服务接待能力与辐射影响能力,将26个旅游城镇分为四级。第一级为太原市,第二级包括大同市、临汾市、运城市、晋城市,第三级包括长治市、阳泉市、忻州市、吕梁市、介休市、侯马市(详见表12)。
规划期内,应加大旅游中心城市与特色旅游城镇的建设步伐。不同等级的旅游中心城市,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级别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近期,重点搞好太原、大同、临汾、运城与晋城等旅游中心城市以及五台山、平遥、宁武、洪洞、永济、风陵渡、祁县等重点旅游城镇的旅游设施建设。根据区域自然与历史文化特色塑造独特的城镇形象,培育特色旅游城镇(各级旅游城镇应配备的旅游服务设施详见表13)。
第四十九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之中,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搞好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协调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以历史文化为主题,名城、名镇、名村为基地,适度发展旅游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机构建设,加大保护管理的力度。
第五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村)的保护:严格执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和云冈石窟等的保护力度,重视国家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的保护工作。突出整体保护观念,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环境特征,延续传统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
要在现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村)的基础上,继续确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村)和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
大同:重点保护古城风貌,唐代州城的道路格局,平城遗址,现存的文物和传统民居,以云岗石窟为核心,包括方山古墓群、长城古堡在内的名胜古迹。
平遥:重点保护古城的整体风貌,包括古城的平面格局、空间风貌、城池、街道、店铺、传统民居及其它文物古迹。
新绛:重点保护古州城的风貌格局,包括州府大堂、龙兴寺、绛州三楼、古城墙、北门瓮城遗址等古建筑,以及传统民居和其它文物古迹。
代县:重点保护古代军事重镇特色和古城格局,包括钟鼓楼、阿育王塔、传统民居、内长城、雁门关及其它文物古迹。
祁县:重点保护古城格局、传统街巷、店铺、民宅大院及其它文物古迹。
第五十一条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规划期内应抓好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五台山争取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名录,晋祠和晋商大院(包括乔家、王家、渠家、曹家、常家大院等)争取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城镇协调发展规划
第五十二条 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到规划期末,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建成一批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和地区。
城市空气环境:到2010年,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晋城、朔州、运城、晋中、吕梁、忻州市区空气质量基本达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其它设市城市市区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20年,所有设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水环境:到2010年,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三川河等主要河流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城镇饮用水水源全部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20年,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水质功能要求。
声环境: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区环境噪声按功能区划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十三条 区域与城市生态建设目标: 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8%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9平方米以上,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5%,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2平方米以上,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以上。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领域:重点加强特殊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具体包括:
重点城市:抓好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5个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工业、生活和交通等各类污染,保护好饮用水源。
重点河流:抓好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证城乡供水安全,恢复水域生态功能。
重点区域:环京津晋北风沙防治区,要实施黄土覆盖区和土地沙漠化及沙化区的生态恢复与保护,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小浪底水库周边综合治理区(山西境内),要重点治理工业、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保证小浪底水库的环境安全;晋陕蒙资源开发监管区,重点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的破坏,加强监管力度,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实现良性发展;晋西黄土丘陵沟壑区生态恢复示范区,要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抓好退耕还林和淤地坝建设,实施生态恢复示范计划;五台山、云岗、晋祠、壶口等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围绕风景名胜区特点,进行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开发强度。
重点行业:抓好冶金、焦化、化工、电力、建材、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治理环境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制定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战略,加快城市生态系统建设步伐,重点搞好晋中、太原、朔州、晋城、运城、永济等生态城市试点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生态经济,建立清洁、高效、集约的经济开发模式。加强城镇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大各类开发区和开山取石的监管力度,搞好城市水系的综合整治,控制各种可能导致地貌与植被破坏的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加大城市生态建设力度,建设城市及生态敏感区立体绿化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增强城市的生态还原功能和环境无害化功能,确保城市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优化城市能源结构。重视城市与独立工矿区、产业园区、城镇组群、城镇密集区之间的隔离绿带以及环城绿带等区域性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章 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与城镇发展协调规划
交通设施与城镇发展
第五十六条 交通设施规划的目标:建成与国民经济和城镇发展相适应的,以铁路为骨干,公路为基础,水运和管道为补充,航空港为门户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将省会太原建成全省综合性交通枢纽,大同、长治、侯马建成区域性交通枢纽。
第五十七条 区域交通运输设施布局:规划形成以大运——同蒲为主脉,东西向交通线为支脉的“叶脉型”的省域交通布局结构和“辐射型”与“环圈状”相结合的区域交通空间组织体系。
公路规划:公路布局结构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二连浩特—河口、青岛—银川、荣城—乌海、太原—澳门等国道主干线山西境内段组成,形成以太原为中心,连接11个地级市和省域重要出口的“人字骨架,九横九环”的高速公路主骨架网络;第二层次为沟通邻省和省内大中城市、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旅游风景区、重要工矿基地的其它干线公路网;第三层次为连通省内所有乡镇及行政村,“干支结合、覆盖全省”的县乡公路网。到2010年,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8.0万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达到3000公里。到2020年,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0.0万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达到4000公里以上,形成一个干支结合、快速畅通的高等级、现代化公路交通网络。
高速公路网规划:人字骨架,共计1152公里,包括,大同新荣得胜口—芮城风陵度,全长831公里;太原-泽州道宝河,全长321公里。九横:共计2286公里,包括,阳高孙启庄—右玉杀虎口,全长175公里;灵丘驿马岭—朔州平鲁二道梁,全长276公里;五台长城岭—保德,全长340公里;太原袁家庄—临县克虎寨,全长202公里;平定旧关—柳林军渡,全长367公里;和顺康家楼—汾阳,全长204公里;霍州—永和县永和关,全长165公里;黎城下浣—吉县七郎窝,全长340公里;泽州韩家寨—河津禹门口,全长265公里。九环:共计1013公里,包括,大同环线67公里;太原环线90公里;长治环线73公里;晋城环线60公里;运城环线76公里;朔州区域环线145公里;太原区域环线202公里;晋中区域环线175公里;临汾区域环线125公里。连接线:共计269公里,包括,平顺河坪—长治南垂,全长64公里;陵川营盘—高平,全长60公里;垣曲蒲掌—闻喜东镇,全长84公里;运城—平陆,全长61公里。
铁路规划:加快大秦线配套工程,建设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和太原—中卫(银川)铁路。搞好南北同蒲部分区段复线电气化改造、京包线大包段电气化改造、邯长线扩能改造。新建阳涉铁路二期,宁武—静乐—镇城底和武墨地方铁路,同步完成相关枢纽和站场改造。形成以纵贯南北的同蒲铁路和东西向的京包、大秦、京原、朔黄、石太、太中、太焦、侯月、侯西铁路为主骨架的铁路运输体系。
民用航空规划:扩建太原武宿机场,提升大同、运城、长治机场的客货运能力,筹备建设五台山机场,逐步形成以太原武宿机场为中心的,与长治、大同、运城、五台山等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省内民用机场体系。按市场需求增加航线航班,发展民用航空运输。
交通枢纽规划:到规划期末,全省形成11个重要交通枢纽。其中,太原—晋中为全省综合性交通枢纽,大同、侯马、长治为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朔州、原平、介休—汾阳、临汾、运城、阳泉、晋城为地方性铁路、公路交通枢纽(详见表14)。
注:表内数字为航空港数和交通干线联系方向数。
物流中心规划:发挥公路、铁路、航空立体交通网的作用,建立以太原为物流中心,大同、侯马、长治为物流分中心,其它地级市为物流支点的现代化的区域性物流配送网络和供应链体系。
第五十八条 协调重点:建立交通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的综合决策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搞好交通设施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互协调;重视交通枢纽城市建设,重点建设太原公路主枢纽和大同、侯马二级公路枢纽,搞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配套衔接,布局建设便捷的区域性换乘中心;以区域发展、特别是城市发展需求为依据,新建不同等级规模的交通运输线路设施,并与中心城市之间快速交通网建设相协调;处理好城市建设与对外交通的关系,推行“T字型”或“工字型”布局模式,严格控制城镇与工业布局沿高等级公路扩展蔓延现象。
供电设施与城镇发展
第五十九条 电力发展目标: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城镇布局相协调,以火电为主的安全稳定的供电网络。到2010年,规划全省装机容量5452万千瓦,其中省内用电装机容量3702万千瓦;新增1000千伏特高压线路550公里,变电容量300万千伏安,500千伏高压线路1706公里,变电容量1075万千伏安,形成较为完善的500千伏送变电通道及主网架;城镇居民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六十条 电源建设:2010年前,自用电源建设项目包括:永济电厂、武乡电厂、柳林电厂二期、运城电厂、太二六期、太一七期、太钢自备热电、平朔电厂二期、朔州热电、长治热电、大同云冈热电、晋城热电、漳山电厂、古交电厂二期、霍州二电厂、轩岗电厂、榆次热电、安泽电厂、翼城电厂、霍州电厂、晋能大同热电、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主力机型30--60万千瓦;在黄河龙口河段建设龙口水电站。外送电源建设项目包括:王曲电厂、大同二电三期、大同塔山电厂、平型关电厂、神头二电厂三期、河曲电厂、阳泉南庄电厂、晋城赵庄电厂、晋城沁水电厂、襄垣电厂、高河电厂等,单机容量60万千瓦。2011~2020年火电厂建设主要备选项目包括:娘子关二电厂、浑源电厂、左权电厂、静乐电厂、沁水郑庄电厂、武乡二电二期、沁源电厂、兴县电厂等。水电建设重点是开发天桥至禹门口段梯级水电枢纽,建设碛口、古贤等大型水力电厂。
第六十一条 电网建设:按照省域分片电力平衡的布局原则,围绕同蒲沿线电力负荷中心,增加500千伏变电站布点,完善贯穿南北的500千伏双回网架,同时强化外送电源及电网与省网的联系,形成五个西电东送输电通道。到2020年,形成以500千伏双回网架为主体,布局合理、统一调度、高效稳定的供电网络体系。搞好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建设长子县崔家庄1000千伏晋东南变电站。
第六十二条 协调重点:除热电厂外,电厂布局选址应避开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电厂生活区及生活服务设施应依托城镇建设;各城市及县城应逐步淘汰效率低、污染大的小型电厂;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便于各级输电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同时要避开易燃、易爆和严重污染地区;高压输电走廊选线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结合市区道路布局,预留出专门的架设通道和供电站位置。
邮政通信设施与城镇发展
第六十三条 发展目标:2010年,通讯光缆总长度达到18万公里,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全、邮运快捷、服务优良的邮政通讯网和窄宽带相结合、支撑多种多媒体业务、智能化和大容量的信息网。
第六十四条 邮电网络建设重点:邮政通信网:重点建设3个重件处理中心和覆盖11个地级市的邮政综合计算机专用网;基础传输网:重点发展光传输网,长途传输积极采用DWDM技术,省际长途构架全光网络,中继传输以光纤尽量靠近用户为原则,因地制宜采用光纤、铜缆、无线接入技术,促进视频、数据、语音业务的综合接入;固定电话网:继续推进电信骨干网络的建设和优化,进一步促进多种技术融合。加大宽带接入网的建设,使宽带接入覆盖市区,逐步实现电信个性化、宽带化、综合化和智能化;移动电话网:积极引入3G等新的技术和设备,不断完善和提高移动通信网的运行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优化已建移动通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GSM和CDMA两大网络以及其它移动增值业务通信质量的全面提升;数据及多媒体通信网:在城市范围内组建宽带IP城域网,努力形成一个能提供多种业务的、以IP为基础的宽带多媒体网络平台,在宽带IP多媒体网络平台上开放多种具有一定质量保证的IP电信业务;智能网:扩大网络规模,向用户开放通用个人通信(UPT)、广域CENTREX(WAC)、电话投票(VOT)、大众呼叫(MAS)以及被叫集中付费(800号)等IN业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组织好政府信息、产业信息、企业信息、市场信息等重点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与上网,重点培育ISP(互联网业务提供商)、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HSP(宿主业务提供商)等发展。利用网络优势,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远程医疗、教育,催生电子政府、电子企业园区等网络实体,循序渐进地推进国民经济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步伐。
继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光纤到小区、到大楼、到路边、到村镇、到户的光传输网络建设,实现接入网的数字化、宽带化和综合化,整体上提高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建设一个统一的省级信息网络交换平台和金桥、金关、金卡、金税、金企、科技教育、医疗保健、农业服务、社会保障、政务管理等专业信息网络工程;将太原、大同、长治、侯马建成技术先进的信息港,建立骨干信息高速公路网,连接作为局域网的各专业网,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先进高效的省域信息系统;实施“数字山西”工程,重点建设环境与生态信息系统、管网资源系统、城市规划建设系统、交通管理系统和社区服务系统等,到2010年将太原、大同、长治、晋中、朔州、晋城、阳泉、侯马、运城、临汾、忻州、吕梁、介休建设成为数字城市。到2020年,所有设市城市全部建设成为数字城市。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城市发展
第六十六条 城市住宅: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管理,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开发与节约并举,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一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省康居示范工程,增强住宅的经济性和舒适性。积极稳妥推进工矿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
第六十七条 科教事业:进一步实施“科技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重点发展太原高等教育基地,调整优化高等教育专业结构,适度扩大规模,实施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博士、硕士点建设四大工程,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大力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按标准配备各级城镇教育设施,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全面提高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重点建设太原、大同、长治三个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项目攻关,抓好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形成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一、二产业的科技服务功能。
第六十八条 文化广电事业:按城镇等级合理规划和建设艺术、群众文化、图书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加强大城市的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等建设,强化文化服务功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当按标准建设相应的文化服务设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为重点,普及高保真数字音频广播,并逐步向高清晰度电视、卫星转播、定频有线电视网的目标迈进。到2010年,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0%。到2020年,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8%以上。
第六十九条 卫生体育事业:按城镇规模等级,建立起布局合理、具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卫生保健网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加强太原市医疗、保健、卫生中心建设,提高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省会重点医院与有条件的市县医院联合建立分院,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建设城市体育场馆设施。按照能够承办全国性比赛的规格,高标准建设太原市重点体育设施。其它区域中心城市要积极兴建竞技体育设施和全民健身场馆,体育用地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十条 社会就业与社区建设: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和失业调控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基层治安管理机构建设,保障相关用地需求,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充实社区功能,改善社区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防灾减灾与城市发展
第七十一条 防灾减灾战略: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救结合”的方针,把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逐步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防灾体系,提高抗震、防洪、消防、防空和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威胁和灾害损失。
第七十二条 防灾目标和要求:太原、大同、朔州、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侯马、临汾、运城、忻州等11个城市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位于七度烈度区及以上的其它县市的重要设施和大中型企业达到可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病险水库基本排除,各河流城市河段综合防洪能力明显提高,太原应达到200年一遇,大同、阳泉、长治应达到100~200年一遇,临汾、晋城、运城、晋中、忻州、吕梁、朔州、孝义、侯马、介休、古交、河津、永济、高平、汾阳应达到50~100年一遇,其他城市和县城应达到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
第七十三条 综合防灾对策:编制各级防灾减灾规划,制定针对突发性重大灾害的防灾预案;建立省、市、县三级防灾减灾指挥系统,加强防灾减灾重点工程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加强广大群众对于突发灾害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增强防灾减灾的社会责任感;推进防灾减灾科技进步,提高地震、洪水、山洪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健全城市灾害预警制度;重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建立综合防洪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搞好公共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重视消防队伍建设,构建高效的城市消防体系;以大城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生命线工程以及主要矿区(尤其是采空区)为重点,综合协调,建立强有力的防灾减灾体系。
第十章 开发管制区划及其建设管制规则
第七十四条 区域开发管制区划:为加强对省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资源、经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省域空间划分为优先发展区域、引导发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综合整治区域四大区域开发管制类型区,实施分区开发管制。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应根据区域具体条件,划定相应的管制类型,制定相应的开发管制标准与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开发管制要求,制定区域的空间管制专项规划。
第七十五条 优先发展区域:指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的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开发强度较大的城市化区域,包括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城镇规划区以及独立设置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具体范围由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划定。本类区域为城镇人口与非农产业聚集区域,空间利用以城镇建设、工业布局为主导,管制规则为:(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和促进旧城区改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3)保护与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明确划定城市绿线、蓝线,遵照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实行强制性监管,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湿地和河湖水体。严格控制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切实抓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4)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区内农用土地应当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不得提前废弃、撂荒,对于占而不用的农用土地要依法收回;(5)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纳入所在城镇的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十六条 引导发展区域:指以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流等线状基础设施和生态设施为基础,市镇密度较大、用地类型复杂、开发强度较强、空间利用矛盾突出的通道型地域。区内交通、城镇、生态、水利等各种建设活动较为集中,处理好各种开发活动的空间关系,引导区域空间布局协调有序发展,是本类区域管制的首要任务。管制规则是:(1)以地带为整体、空间布局协调为重点,组织编制重点地带的地域性发展建设规划,整体协调和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2)在建筑红线与道路边沟之间划定“禁止建设区”,用于绿化建设。过境公路走向及其出入口、公路与铁路站场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的要求;(3)搞好各类交通线路及用地布局的协调,避免相互干扰。合理规划各类枢纽和相关设施,建设统一、协调的节点体系;(4)处理好各相邻市镇用地布局的关系,着重协调工业企业、基础设施、生态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布局,鼓励相邻城镇联合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共建共享。(5)引导二、三产业集中布局,以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为重点,增强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6)划定城镇隔离绿地,切实搞好基本农田保护;(7)鼓励发展园林化高效节水农业、观光农业及其它资源节约型绿色产业;(8)鼓励在生态廊道内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沿岸、沿线环境,严禁在河流两侧取土挖沙,不得随意砍伐树木;(9)统筹规划与建设沿河流域城市的取水口、排污设施和防洪设施,防止水源污染和越界危害。
第七十七条 限制开发区域:指以农业生产、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为主要任务,严格限制非农业开发建设活动的低密度开发区域。主要包括:重要农耕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屏障区和人文与自然景观保护区四类区域。
水源地保护区:指为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河段、水库、泉水等水体和地下水富集地区,具体保护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管制规则为:(1)禁止建设各种类型的污染企业,不得向区内排放污染物;(2)鼓励植树种草,以净化环境、涵养水源;(3)严禁在区内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矿产开采,保护区内的地质构造环境和生态植被;(4)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区内土地不得作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用地使用。
重要农耕区:是省域主要的农业基地,集中分布在省域中部和东南部盆地。以生产粮食、油料、水果、棉花等农副产品为主要功能,以自然环境、绿色植被和自然村落为主要景观,为低密度开发区域。管制规则是:(1)鼓励发展高效种植业和果品业,支持粮、果、油等农产品的合理轮作和间作,确保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高效开发;(2)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规模,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村镇建设用地标准,城镇、村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与复垦,确保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3)有计划引导居民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积极进行村庄迁并与农田整理;鼓励区内非农土地、闲置土地转为种植业和林果园艺业发展用地,鼓励农田向规模经营大户集中;(4)鼓励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鼓励推广节水农艺技术,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禁可能导致农业污染、破坏土地环境的经营活动,保护农业环境。
生态环境屏障区:指为城镇提供生态保护和环境屏障的大型生态要素和生态实体,包括河谷盆地外围山丘、河流源头、山地区域的成片林地,以及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组群规划、城镇带规划、都市区(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环城绿带、隔离绿带等区域绿地。管制规则是:(1)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防止城镇、工矿企业等建设活动对绿色隔离带的蚕食;(2)鼓励植树造林、改良草地和退耕还林还牧,严禁乱砍滥伐、过度放牧、陡坡垦荒,有效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森林覆盖率;(3)逐步搬迁零散居民点,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
人文与自然景观保护区:指为保护人文景观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而划定的区域,包括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村)等文化遗存保护区。管制规则为:(1)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规划;(2)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合理进行旅游开发;(3)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严格禁止一切可能导致自然与人文资源破坏的建设活动;(4)加强绿化工作,严格禁止破坏林木植被和非法狩猎活动,禁止开山取石、取土制砖等各种破坏景观资源的活动;(5)按有关规划和要求,逐步拆迁影响景观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鼓励零散居民点向区外迁并。
第七十八条 综合整治区域:指森林覆盖率低、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晋西黄土丘陵区、晋北沙漠化与潜在沙漠化区域。管制规则为:(1)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2)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与干果经济林;(3)鼓励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在大于15度的坡地上开垦耕地;(4)调整农业结构,建立与区域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大农业体系;(5)处理好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禁止各种破坏性开发活动;(6)鼓励移民并点,发展中心镇与中心村,减少零散居民点,提高人口集聚程度,减轻生态脆弱地区自然生态压力。
第七十九条 管制措施:根据区域开发管制类型的特征和内容,采取分级别、分层次的管制措施。省级监督性管制区,包括通道型地域、区域绿地、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涉及区域城镇布局、对城市建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开发建设行为,采取监督性管制方式。由省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由市政府实施日常管理。通道型地域的基础设施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网)与城市的协调建设规划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在协调建设规划指导下协商确定重要基础设施的具体选线方案。以成组布局为原则、集群建设为特征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设立,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区域绿地、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市级监督管制区,是指其他区域开发管制类型及其开发建设活动,由市县政府按照事权和职责实行分级管制。
第十一章 山西与周边省区城镇发展协调意见
第八十条 与河北城镇发展的协调:搞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共同建设太行山绿化工程;设立经常性工作协作制度,对跨省交通线路工程的选线进行协商、协调,确保山西主要出海通道和其它通道的衔接和畅通;抓好娘子关泉水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以满足当地城镇与工业用水,协调解决其它用水需要;搞好自然保护、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工作;联合开发太行山旅游资源,共同发展旅游产业。
第八十一条 与河南城镇发展的协调:联合开发省际毗邻地区的旅游资源,着力保护旅游环境,改善旅游通道,共同开辟客源市场;编制跨省域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综合规划,建立水资源纠纷调处机制,合理分配地表径流资源,协调好上游发电、提水和下游防洪、灌溉的关系;联合开发晋豫边界地段黄河航道,协调建设两岸码头设施,重视小浪底水库的库岸生态建设;晋城、运城等城市,要加强与河南主要城镇的经济技术联系,处理好城镇之间的职能分工,注重提高职能层次。
第八十二条 与陕西城镇发展的协调:完善晋陕豫金三角地区既有的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在交通建设、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技术经济协作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建立晋陕蒙接壤地区高层协调机构和协商机制,处理好省际地区资源、环境、经济的协调工作;将晋陕峡谷的综合开发和生态整治列入国家西部开发规划,搞好黄河梯级水利枢纽、沿黄公路及跨河桥梁、通航码头和相关设施建设,重视黄河壶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搞好黄河流域污染治理,加强黄河干支流沿岸的植被建设与水土保持工作,做好黄河沿岸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临河姊妹城市及两岸地区的协调发展;加快太中银铁路和青岛至银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辟新的便捷运输通道。
第八十三条 与内蒙古城镇发展的协调:加强万家寨水利枢纽的共同管理,确保枢纽正常运营;采取有力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问题,搞好准格尔矿区的生态保护,改善库区水质,确保引黄工程水质安全;联合争取中央的生态建设投资,共同搞好长城内外的绿化工程建设,为华北地区构筑一条强有力的绿色生态屏障;建立良好的煤炭运营信息沟通和协商协作机制,合理分配货物运输份额,妥善处理市场竞争和能源供求关系,统筹晋陕蒙三角地带煤炭资源开发活动。
第十二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对策: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法规体系,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确保城镇化健康推进。
以本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城镇群、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重点开展太原都市圈规划、大运城镇重点布局地带规划以及其它跨地区城镇组群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市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加强城镇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专项规划。
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明确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以及城乡结合部管理的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法规。组织制订《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山西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协调监督,省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事务。重点协调解决城镇发展、区域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开发区及重大项目布局、资源开发利用、区域性绿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市县的规划和建设要重视与周边地区的协调,促进地区间的协作发展和共同进步。
第八十五条 城镇产业政策:制定有效的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是调控城市产业发展和城镇体系发展的重要手段。
实施“产业立市、工业强市、服务兴市”的发展策略,制定有关城市工业、特别是城市服务业的产业扶持政策,推进城市功能提升。颁布包括行业、技术与规模要求在内的产业准入政策,限制污染企业、与城市性质不相符合的产业进入,促进城市高层次产业的发展。合理确定各城市的优势产业、配套产业,形成与城市梯度结构相适应的区域产业空间分布体系。
运用产业调整援助政策,推动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制定适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产业结构调整援助基金,扶持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在实施技术改造、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等重大政策时,对资源型城市给予倾斜支持;有选择、有步骤地诱导区外产业活动向城镇集中,统筹解决战略性退出行业中国有企业员工的再就业问题。
支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大型产业集团化扩展,鼓励中小企业在合适的领域中继续发展,以保持经济活力和满足就业需求;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鼓励大型产业集团总部和研发中心向中心城市转移,强化中心城市的经济决策和组织辐射能力。实行“优二兴三”、“退二进三”的方针,加速中心城市产业布局调整进程。按照适度集中、成组布局的原则,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的空间集聚,推进小城市和重点镇的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布局优化。
第八十六条 人口城镇化政策: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统筹考虑户籍、社保、就业等相关问题,努力解决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瓶颈和障碍问题,使城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
创造条件,试点起步,逐步实行统一的居住地户籍登记制度。以国家政策为指导,根据城镇的等级和职能,制定相应的人口迁移、流动政策。
加快城镇及近郊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实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的人口城镇化。
积极探索非稳定性城镇人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办法,改革城镇建成区和边缘区农转非户籍管理模式,把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的体制改革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户籍管理制度。
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推进城市福利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城市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消除城市劳动者流动障碍;加快城乡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各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劳动法制和市场规则建设,规范合同管理。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进城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和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农民自愿开展以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给予进城农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待遇和其他相关社会待遇。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为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短期的过渡性制度保障。
第八十七条 城镇建设的土地利用政策:在国家宏观政策框架内,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基础上,以促进城镇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和相关政策。
统筹区域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区域建设用地结构。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布局结构,按照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跨地区调剂建设用地指标等措施,优先安排重点发展地区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缓解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加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力度,实现人口城乡互动与居民点用地城乡互动的统一,逐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结构性调整。研究制定进城农民宅基地异地置换政策和分散的乡镇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土地置换政策。
严格执行城镇建设用地标准,积极开展城镇土地整理,注重城镇紧凑发展,重视“城中村”改造,引导城镇发展走节约土地的内涵发展道路。加强城镇开发地区的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调整城镇用地结构,增加城镇第三产业及道路广场、绿化用地,严格保护城镇公益用地,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比重。树立大都市区一体化发展意识,采取规划调整、政策引导、土地置换等措施,实现城镇用地结构的优化。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健全城镇土地市场。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制度,整合城市土地资源,按照熟地使用原则,有偿供应城市国有土地。规范城镇土地批租,推行公开招标出让,将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市场配置轨道。
第八十八条 城镇建设投融资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城镇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城镇发展的投融资与开发新机制。
以推进城镇化为目标,全面落实相关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对城镇建设的投入比例,建立适应城市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
城镇政府要收缩投资领域,尽快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取消或缩减非公共领域的建设投资,加大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凡能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的设施,应通过调整价格和收费,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要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投资或贷款计划,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加快市政公用企业的改组、改造、改制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放开市政公用事业市场,鼓励集体、个人、企业等投资入股经营;创造条件,争取使少数有发展潜力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上市,发行股票、债券,进一步增强融资力度。
按照小步快走的方针,调整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价格,尽快形成政府监控下的市场化弹性价格机制。
增加“政策性投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鼓励外部资金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推进城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选择经营型、收费型、有回报的市政设施项目,运用BOT、TOT等形式,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融资。抓住国家经济建设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有利时机,大力争取国家直接投资,引进东部地区资金。
第八十九条 建设行为调控政策:加强城镇建设行为的调控,规范城镇开发建设活动,保证城镇开发建设的有序进行。
统一规划城镇密集地带和都市区的城镇发展,综合布局区域内农业、工业、生态、旅游、居住及其它功能区,优化区域用地结构和产业布局;明确各城镇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形态;合理安排城镇间机场、高等级公路、铁路、信息网络、清洁能源供应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划定永久农地、林地、绿地等措施,尽量减少土地特别是耕地占用,保障区域生态更新能力。
打破条块分割,建立一体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均应纳入城镇统一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总体规划应与邻近城镇的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的有效监管,着重解决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建设混乱、基础设施短缺等突出问题,“城中村”建设统一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村)的保护。加强保护规划的编制,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镇文化遗产的保护,防止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建设性破坏。
城镇建设项目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规划、设计和施工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完善“一书两证”制度;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大力普及“共同沟”建设模式;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把城镇建筑的历史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对乡镇企业建设的引导与控制,制定相应的鼓励与限制政策,改变乡镇企业沿公路布局或零散分布的状况,促进乡镇企业向城镇的集聚。
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搞好农村居民点的内部改造,鼓励和引导农村居住小区建设;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工作,引导农村新建住宅向城镇与中心村转移,及时进行旧村复垦。
第九十条 行政区划调整对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遵循有利于城镇化发展,有利于经济布局优化,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和方便行政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的调整。规划从有利于城镇化与中心城市发展的角度,对全省行政区划调整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市管县体制,依照城市经济区域范围,根据中心城市的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按经济联系,合理界定辖县范围。对于不合理的辖县,应适时地加以调整。
适当扩大部分城市辖区空间,为拓展城市空间和完善城市功能创造条件,近期重点是侯马、阳泉、长治、大同、晋城等城市。
创新都市区管理体制,近期重点是太原都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手段,建立包括太原市、晋中市和吕梁市相关县市在内的都市区协调监督机构,协调都市区内各城市、区域间的职能分工、产业布局和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统一规划和实施都市区内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统筹解决各城市空间组织、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保护问题。
按照优化生产力布局、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充分考虑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强化领导,科学规划,稳妥调整县级行政区划,积极推进县制合并。县制合并的主要对象是吕梁山区和太行山区的人口、经济小县,近期从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下的县份起步,在试点基础上扩大撤并范围,构筑合理的县级行政区划格局。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规划文件: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和综合报告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图纸与文本不一致时,以文本为准。
第九十二条 审批程序: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生效。实施过程中,因发展变化,需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编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并按原程序报国务院备案或审批。
第九十三条 实施主体: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建设厅作为本规划实施的管理、监督机构。规划文件的解释权归山西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