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5楼乐乐于2007-04-25 15:52发表的 :
你们怎么都不明白楼主的意思呢?
人口达到30万人口自然可以设县,人口达不到30万的,面积超过8000也可以设县。剩下的人口不到30万,面积也不够8000的就撤并掉。
谁不明白?是你不明白我在说什么了!这个问题早就争议过了!
我的意思是说这个标准简单,没有区分度,所以,在西部会很搞笑!(即8000的标准或30万的标准,在内地确实很标准,但到了西部就会见到300000或3的极大结论,即是说这个标准,在西部一些地方实则无标准!)
我是希望楼主学一学民政部,民政部的设市标准就区分了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方,设市的标准是不同的
如果民政部像楼主一样,那么西部的绝大多数“市”就两个字:“撤吧”!!!
参考国家的标准如下: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
如此
设县的标准可能是
1、人口密度在多少以上的地方(可能是发达地方,可以是东部全部、中部甚至西部的部分地方)
2、人口密度在多少至多少之间的地方(中间地方)
3、人口密度在多少以下的地方(可以是最不发达地方,主要当然在西部,但不排除内蒙古这样的非西部省区)
这个才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