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说了,不能采用联邦制的名称,而应该叫“宪法保障下的地方高度民主自治”,这是个大义名分问题。
联邦制的法理内涵是“不同国家的联合体”,各邦是由独立主权的,所以理论上可以加入,也可以退出。当年美国南方就是以这个理由宣布独立的。
而中国历来是大一统国家,所以不能接受这种理念,也不能用这个名称。在中国,每个州都是地方,没有独立的主权,任何州都是全国人民所有,上海是全国的上海,台湾是全国的台湾。这和联邦制不一样。
同时,联邦制国家,通常各邦疆域不可调整,比如美国宪法中就明载着一条,于是弹丸之地罗德岛是一个州,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这种巨无霸也是一个州,无法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加以调整,这是美国体制的一点僵化之处,我们应该避免。
我们这里应该在宪法中规定,经国会2/3多数通过,可以调整一级行政区划,可以新设,可以撤销也可以调整。这样才能有灵活性,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不过这是技术细节,如果大家同意,叫什么无所谓。我的主张是,这样的问题将来应该国会2/3多数通过才能实行,不可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