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
1.1、普通省
·1.2、特别省:仅台湾一个(或加上深港、珠澳)
1.3、自治区:延续国家民族政策的稳定,但要符合一定标准。如省内少数民族达到一定比例(如单个少数人口民族>50,或2个少数民族人口>60%),自治乡、自治县等依次而设。
2、县/区、市、(特别行政区)
2.1、县/区:用于用于城市化比例低、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的地区,如城郊区域。
2.2、市:用于较大城市的中心城市区域,城市化比例高的地区。要求在城市市区范围,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人口数目较大或者非农业人口超过一定比例。
·2.3、特别行政区:(深港、珠澳、海南岛、台湾岛)省下管辖特别行政区。
3、镇、乡
3.1、镇:用于大城市郊区、小城市城区和大的集镇。要求:城区人口数目大于一定数目或非农业人口大于一定比例。
3.2、乡:用于农村和人口较少的地区。
*4、非正式行政单位
4.1、社区、街道:用于城市
4.2:村:用于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