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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保留地级、分县、撤销乡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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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2-08
保留地级、分县、撤销乡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2-08
理由呢?
不说点理由
怎么有说服力!
中央直辖要谨慎,民族自治需调整;特别行政要改变,省县直辖是根本。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2-08
中国共产党章程
县团级以上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2-08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2-08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2-08
乡镇无人事权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2-08
县以上才设组织部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2-08
于法于理,地级必须要撤!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2-08
引用第7楼yjsy512于08/2,2009 20:18发表的  :
于法于理,地级必须要撤!

所谓于法,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法律是严谨、可操作的。现在法律上相关条文,是这样的吗?
所谓于理,应该是以科学为依据吧。中国地域差异那么大,各地人口、面积、经济状况千差万别。真看不出来撤销地级是普适的方案。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2-09
引用第7楼yjsy512于2009-02-08 20:18发表的  :
于法于理,地级必须要撤!

撤地并县,难度都很大。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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