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7月8日电(记者 卜云彤)海南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8日通过《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第一批向市县下放权力177项,还有20项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规后再下放。
海南省第一批向市县下放的177项权力中,有民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等等。
《意见》对省和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海南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尽量减少具体事项审批,集中力量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督的职责。对市县则最大限度地下放管理权限,将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该行使的行政管理权,还权于市县;将地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下放给市县;将部分属于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根据海南现阶段的发展需要,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等法定程序,下放市县政府行使。对于经济管理事项,能放则放;对于社会管理事项,考虑到市县承接的能力不同,下放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搞一刀切,对海口和三亚两个地级市实行了区别对待。
赋予市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是实现管理权限下沉后正常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意见》提出,适当增强市县一级的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让市县有更大的自主权。
理顺条块关系也是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意见》提出,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充实和完善市县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市县与辖区内省管单位的关系,能下放市县管理的省管单位要逐步下放,确需由省直部门直管的要将党务、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市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