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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改革动向]我国行政区划的沿革与面临的问题(发表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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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2-28
一、建国后我国行政区划的发展变化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根据行政层级的不同,一般有省、地、市、县、区、乡镇等不同的划分依据。设置行政区划的合理与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因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曾经在不同时期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过多次调整和分合。

  建国初期,为了改造旧的行政区划体制,尽快建立和巩固地方各级人民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了大幅度、频繁的调适和变更,其重点是调整两头,即一级行政区和乡级基层行政区。1949年10月1日后,原华北人民政府所辖的二市五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察哈尔省、绥远省),以及原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划归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同时,还设有东北区、西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等五大行政区,这些行政区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同时也是地方一级政府。至1951年底,中央辖29个省、1个自治区、13个直辖市、8个行署区、1个地方和1个地区,共53个省级行政区域。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完成和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始,从1952年起,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全国共设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六大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大行政区的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地方政府。与此同时,对各大区所辖省级单位也作出相应调整,共辖30个省、1个自治区、12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和45个行政单位。

  此后几年,我国又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划进行了多次调整。1954年6月,为减少管理层次,加强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接领导和提高工作效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撤销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六大区的行政委员会。大行政区撤销后,除北京、上海、天津3市仍由中央直辖外,沈阳、西安、武汉等其他11个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通过决议:撤销热河省,将其所辖区域分别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和辽宁省;撤销西康省,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四川省。1955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1957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别成立。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的决议。1965年8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同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7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河北省辖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至此,省级行政区划调整基本完成,共设3个直辖市、22个省和5个自治区,这种行政区划格局在此后二十多年基本保持稳定。

  在改革一级政区体制的同时,建国初期还重点进行了乡级行政区划的调整。主要是将规模大的乡划小,继而又把小的乡进行合并,加之后来的多次调整变更,乡的撤并分立及体制变革曾经反复多次;与其他行政层级相比,乡级是各级行政区划中变动最为频繁的政区。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20年,行政区划变动的主要特点是,乡体制的根本性转换和县、市、地体制的局部性调整。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这种政区形式一直维持到1982年。县和地区体制的局部变动,主要是指1958年到1965年部分县市和地区撤并后又恢复,以及“文革”中地区从派出机构到一级政区建制,继而又恢复派出机构法律地位的变化,但是这些调整和变化与省、乡区划体制变革相比居于次要地位。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特点,区划调整主要集中于省以下行政区域。在省一级,行政区划调整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是1988年和1997年分别增设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以及1997年和1999年香港、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立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共增加了四个省级行政区划建制。截至目前,我国设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34个省级行政区划建制。

  在地、市、县层级,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变化,是1982年后开展了较大幅度的地、市合并、撤地设市和撤县设市工作,这种调整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此外,从199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勘定省、县界线,把行政区域的习惯线经勘测确定为法定线。改革开放后,乡镇基层行政区划仍然是变化最大、涉及范围最广泛的一级政区。1982年后,中央决定撤销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体制。在撤社建乡过程中,经济条件好、特别是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则撤社建镇。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建制乡、镇得到了大发展,数量比改革开放初期有了急剧的增加。本世纪初,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统一管理,以及有效降低乡镇财政压力和减轻农民负担,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整和合并。目前,合并乡镇工作仍在进行。

  截至2004年底,全国行政区划总体设置情况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36022个乡镇,其中,镇19892个,乡16130个;5829个街道办事处。

  三、我国行政区划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区划50多年来经历了大量的调整和变更,其总的原则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形势相适应,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地方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服务。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国行政区划设置,特别是省级行政区划已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当前行政区划设置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区划层级设置与现行宪法存在不一致之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但是,在当前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存在更多层级的行政区划设置,如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等等。行政层级过多、过杂,不仅不利于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也与宪法规定不一致。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现有行政区划设置的个体间差异较大。目前各级行政区划,特别是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在管辖范围、人口规模、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这既不利于统一和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合理确定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同时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成本的降低。对于面积较大的省区而言,或者会产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或者会导致设立更多的次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级,从而影响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发挥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忽视偏远的非省会城市和地区的发展。对于面积较小的省区而言,由于统一管理的需要,一般都会设立与大省区相同的行政层级和管理机构,从而在“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返”方面导致不必要的效率损失和行政成本增加。因此,今后可以考虑从区域面积和人口的均衡性出发,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适当调整行政区划的层级和范围。

  第三,省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过于频繁,缺乏统一和长期的规划。行政区划设置应进行科学规划,其调整和变化应确立统一、明确的原则,不应变动过于频繁。从历史发展看,我国各级行政区划设置经历了多次变动,特别是省以下区划范围调整的频率过高,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今后应对我国的各级行政区划进行全面、合理和科学的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民族因素以及资源状况,从有利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要求的成熟管理模式,尽可能地避免行政区划设置的频繁、无序变动。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行政区划设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调整和变化必然会引起多方面的连锁反应,会对现有的政治体系、管理方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行政区划改革必须建立在全面、充分、扎实的调研基础之上,必须全面了解和把握社会各界,特别是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和态度,认真行政区划分析改革将会产生的效应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等各方面因素,进而对行政区划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深入的论证和研究,争取使行政区划改革建立在一种积极、稳妥和有序的基础之上,并在科学的规划指导下取得应有效果和进展。
京畿往北二百余里山峰奇美水秀泉奇春发夏荣芳草缤纷万亩山田秋实冬藏称热河确与关内诸城大有不同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2-29
官腔很浓的文章,关键在落实,少说多做,说多了白费。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2-29
关键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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