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失败,我认为根源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在落后的生产力上建设一个超越历史阶段的“乌托邦”。人民公社实际上提供了国家力量深入地干预基层社区的居民生活的一个通道,这反映的是国家力量对传统社区关系的胜利性压制。比如说人民公社运动前后,基层社会的宗法色彩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有利于对落后的社会关系的改造,然而也给新社会的建设带来了破坏,当建设性被破坏性所压垮的时候,当社会生产不足以支持新体制的永续发展,那么人民公社失败也就可以预期的了。
我一直对国家干预基层社区抱持着警惕的态度,这令人感到不安。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让我认为会对基层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伤害,对由社会经济文化等客观因素自然形成的基层社区的社会生活造成破坏。在此我提出要议一议自然社区的主体性。
在一个自然社区,人们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自由地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类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交流应该是自由自在的。人们参与社区生活,不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我们要求社区应该由群众自治,自行组织,自己管理,自己负责,并分享社区的繁荣和失败。这就是我所说的自然社区的主体性。
我不希望国家力量威胁自然社区的主体性,相反的我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矫正社区的缺陷的最好工具。试想自由自在的社会怎么不会发展到失去秩序的时候呢?国家的法治秩序正好提供了社区永续发展的保障
为维持这个主体性,我认为
1、社区应该是自由自在的,自由地组织、运营,也自由地消亡
2、社区应该是平等的,共同参与的,尽管我不排斥社区领袖的存在,然而失去社区成员的平等参与,也会导致社区失去秩序。
3、社区应该是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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