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区划改革的设想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地级市(地区、民族自治州)——县(县级市、民族自治县)——乡(镇、民族乡)五级行政区划体系。而这一体系所呈现出的弊端已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行政效率低下、各级政府权责不清等。
显然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就是要革除现行政区划体系的弊端,减少政府层级,理清各级政府的权责。为此,笔者提出如下设想:
一、减少政府层级,由目前的五级减为三级
改革后的三级行政区划体系为:中央——省(特别省)——县(市)。不单是简单的减少政府层级,同时也转变地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1.省是中央分治区,监督与协调所辖市和县的工作。
省不再是单纯的地方行政区,而是中央分治区。这种角色的转变需要税收与财政的配套改革来完成。地方税收的统筹主体将不再是省,而是市和县,省级财政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自治区改成省,自治州解散,其民族自治功能由所辖市和县来完成。省所辖市和县的数量不超过99个,如超过99个则需要分省。省有辖区内立法权。
2.特别省是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改成特别省。特别省包括战略意义重要的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历史问题形成的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特别省是辖区内地方税收统筹主体。特别省有辖区内立法权。
3.县是基本自治体,是行政区划改革的立足点。
从历史上看,自秦代开创郡县制以来,两千多年间中国的行政区划几经变迁,但县始终作为历代行政区划的立足点,成为区划变革中最稳定的因素。从现实上看,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人口13亿。目前,我国有县级行政单位2860个,除去部分市辖区,约为2400个。算下来,每个县的平均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54万人。这种规模成立地域政府和发展地域经济都是适宜的。将所有的县从地级市里析出,并升格为地级县。县是辖区内税收的统筹主体。县有辖区内立法权。
4.市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县。
旧的县改市标准于1997年9月冻结,新的县改市标准至今未出台。在我看来,新标准一条足矣,即辖区内非农业人口数量多于农业人口数量。在现阶段,我并不主张建立所谓“狭域市”,但我支持统一市的级别。直辖市可以改成特别省,地级市析出所辖县级市和县后组成新的地级市,同时将所有的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是辖区内税收的统筹主体。市有辖区内立法权。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居民和地域有限自治体
1.街区与社区是居民有限自治体。
市和县的非农业人口,每1000—2000户组成一个社区,10-20个社区组成一个街区。撤销街道办事处,成立街区公民委员会和社区公民委员会,设立公所为办事机构,实行有限自治,即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主要来源于市和县的转移支付,无立法权。
2.乡与村是地域有限自治体。
市和县的农业地区,每10到20平方公里划成一个村,10到20个村划成一个乡。成立乡公民委员会和村公民委员会,设立公所为办事机构,实行有限自治,即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主要来源于市和县的转移支付,无立法权。
3.镇是乡与街区的联合有限自治体。
在市和县的农业地区居住生活的非农业人口,每1000—2000户组成一个社区,地域内超过10个社区的乡改成镇,成立镇公民委员会,设立公所为办事机构,实行有限自治,即有一定的财政支配权,主要来源于市和县的转移支付,无立法权。
4.区是“较大的市”的分理区。
较大的市所辖街区超过20个,可以将10个以上的街区划为区,作为市政分理区。区不设立法或行政统筹机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区设业务分理机构。
三、明确政府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权限(本部分非论述重点,未进行深入分析)
1.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和外交事务,并负责全国各类事务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等事项。
2.省和特别省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基础设施(公路、河道、港湾、机场)和公共设施(大学、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等事项。
3.县和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民生福利、社会治安、交通通讯、卫生医疗、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事项。
4.有限自治体公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动员与公益活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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