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农民把私有土地合起来集体经营,采用人民公社(简称公社)、生产大队(简称大队)、生产小队(简称生产队)三级经济体管理这些集体土地(类似于参加集体的农民均拥有股份的经济体),后来精简行政机构,撤销了乡和村,把乡、村的行政职能交给了公社、大队,并在1975年宪法中得到了法律上的确定。
80年代又撤销公社、大队恢复乡、村,当时就是简单的把大队换牌为村、公社换牌为乡,给人的感觉是乡、村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权但也没有法律上的明确。
现在流行把乡改为镇再改街道、把村改为居委,更使得本来属于农民集体共有的资产化于无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