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3002阅读
  • 1回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务院批复建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0-28
— 本帖被 keating 从 区划改革 移动到本区(2015-10-21) —
        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以国函[2008]93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这表明广州港南沙保税港区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建设,南沙保税港区将成为广州南拓战略的又一重大突破。

  南沙保税港区是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要求,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邻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港区规划面积7.06平方公里,包括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工区、港口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通过在港口基础上叠加保税港区政策,将有力助推广州港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干线港的建设。广州港是华南的主枢纽港;广州港南沙港区可规划建设5万吨级泊位50个,目前,南沙港区已建成15万吨级的深水集装箱专业泊位10个,岸线长3500米。另正规划再建6个15万吨级集装箱专业泊位。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开展的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引用 回复 TOP

我来自广东省顺德市区容桂街道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0-29
前一阵子,我还纳闷呢:全国设立了好几个保税港区,怎么广东省没有?许多同志回答是依托香港。现在看来,那个答案不够正确了。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