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
云南省通海县
列为国家
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1〕30号
云南省
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通海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海县历史悠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鲜明,文化遗存丰富,
民族风情浓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通海县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
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通海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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