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只是说较大的市可以设区,但这个区怎么个设法却没有提。区是相当于以前县与乡镇间的区公所,或是指与乡镇街道一个层级,或是与县一个层级,还是相当于一个选人大代表的选区,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想的状态是县市改区后,四大班子都撤销了,只是市府暂派的协调组织,不作任何具体的决定,只有十多人,甚至几个人,但这与现实政治不合。只能退而求其次。
在基本维持现状的思路下,市辖区分为管辖乡镇街道的区和不管辖乡镇街道的区两种。
其中管辖乡镇街道的一个区要求人口100万以上,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1万人,已经存在的区可以暂时保留,想要增加新的区必须保证每个区平均人口100万以上,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万以上。
其中不管辖乡镇街道的区主要是预防未来小县合并可能带来副作用。一般情况下,不管辖乡镇街道的区要求每个区要求人口10万以上,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1万人。如果小县合并成市,被撤销的县其县城可以设不管辖乡镇街道的区,为避免过分肿胀,要求其人口密度必须超过5000人每平方公里。此外,一旦小县合并,较大的城市拥有的立法权,它将自动拥有。
能够修改宪法最好,实在不行修改其它法律,明确标准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