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缩省、实地、缩县、乡村自治方案 :
省(自治省)、都——州(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区、镇。
50个左右 500个左右 5000个左右
说明:
1、省都级:适当缩省,自治区通名改为自治省、直辖市改为都(都下可设州、市或直辖县、镇)。
2、州市级:地区改为州(某些中心城市较小的地级市也应改为州,该城市为州府驻地),州下设县、镇,城区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可设为市,市下设区。
3、县镇级:可根据人口、交通、经济等状况缩县,原百万人口以上大县可分为3-4个县,人口50万以上的中等县可分为2个县,象河北现在的小县维持现有规模,每县人口控制在30-50万人,城区10万以上人口的设狭域镇(包括现在的县级市),县镇同级,城区人口超过50万的可升为市。
4、乡村自治,现有镇达到设镇(县级)标准的保留,达不到的撤消,原乡镇级政权撤消,设立政务中心作为上级的派出机构(可数个乡镇合并设置一个政务中心)。机关人员留一批、分一批、退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