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冬鱼在2006-9-7 11:33:17的发言:1、法治社会,凡事都要依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宪法已经说的很明确,所以,即使有其他的行政区划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超越这个框架。
2、很多地方政府会设立管理区、特区之类的区域,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难道我们要因为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就认为它是合理合法的吗?
3、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性质,1986年12月2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由上述规定可知,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是市辖区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它虽然管辖一定的区域,但是所辖区域不能当然成为一级行政区划。
4、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区域也会经常发生变动,但是,在不涉及街道办事处撤并的情况下,市辖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就可以直接调整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区域,而乡镇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则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最大的区别,也是界定其是否行政区划的重要指标。
5、由于在行政级别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同级的,所以在同时存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管理区域的调整时,市辖区政府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往往在同一文件中传达,这也是造成一些人误认为街道办事处也是行政区划的重要原因。但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甚至民政部有时也会有如此作为)无法改变街道办事处不属于行政区划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