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区划调整体制方案为:
1、 全国分为省、自治省、都、直辖州、特别行政区。
2、 省、自治省以下分州、自治州、县、自治县。
3、 都以下可设县、自治县、区,直辖州以下可设区;区下可设市。
4、 州、自治州、县、自治县以下可设乡、民族乡、镇、市。
5、 乡、民族乡、镇、市以下设村、社区居委会等。
自治省主要就是原来的自治区改成。都全国只设北京都、上海都、重庆都、汕头都四个。都以下可设县、自治县和区,区以下可设一定数量的市,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州则由原来的地级市、县级市和地区改制而成,州的数量以不超过300个为宜,州的行政级别为县级。直辖州以下可设区,区以下可设一定数量的市,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般的州不设区,只设一定数量的市,为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由原来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以及市辖区改制而成,县的数量以不超过1000个为宜。作为过渡,部分县、自治县经济水平较低或老少边远的可暂由州代管,等条件成熟后由省直辖;经济比较发达的县、自治县由省直辖,以下可设少量的市,为县、自治县的派出机构。市管理委员会为州、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人民委员会、民族乡人民委员会、镇人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均为人民自治机构,由全民直选组成。乡镇可由州、县政府派出一个联络组,成员不得超过9人;主要负责州、县政府与乡镇自治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为自治机构的参谋和助手。
改制为都、直辖州的原市辖区可保留一部分;其他的市辖区应撤销,由现在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下设的街道办事处改制成市,作为州和县政府的派出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