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仍然要有:
1、直辖市。分为区、县。直辖市尽量减少县。
2、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较大的市可看着是准直辖市,也要尽量不辖县,只辖区。
3、只设区的市。只设区。原来的地级市,将县剥离出去,实行省县直辖。
4、不设区的市。原来的县级市。
创新市制,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较大的市”、“只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职能都应该是一样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上彼此没有差别。如果说有差别,也是规模的差别,影响的差别。
创新市制,千万不要虚化“市”的功能,也没必要搞什么“县辖市”。省级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这些城市的所谓级别,虽然不合理,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还是必要的。毕竟,中国的区划改革和城市发展,必须遵循“稳妥、渐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