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679阅读
  • 6回复

[湖北]中共襄阳市委、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试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3-03
中共襄阳市委、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试行)
襄发〔2010〕1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推进城市化发展的制度创新,不断增强中心城镇发展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市委、市政府决定,选择一批中心城镇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的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襄阳作为农业大地区,小城镇发展问题一直是事关整个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抓住小城镇发展问题,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增创县域经济发展新优势,加快构建省域副中心城市较为完善的城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选择一批中心城镇实施小城市建设试点,就是把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与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起来,把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与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结合起来,把城镇资源与农村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尽快建成一批人口聚集度高、经济实力强、功能配套完善的小城市,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成为承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成为产业聚集发展的重要平台。
  2、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体制创新、权力下放、政策扶持,扩大试点小城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小城市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通过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3、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大胆突破。破除二元结构的思维定势,用城市的标准建设和管理小城镇,用城市的发展理念统筹农村,用城市的发展办法解决农村问题,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小城市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依法放权,激发活力。根据试点小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赋予其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小城市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3)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按照特色鲜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要求建设小城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工业主导型、专业市场型、旅游开发型、古镇保护型、交通沿线型、城郊结合型、开发新区型等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小城市。
  (4)统筹谋划,综合推进。坚持综合开发,对试点小城市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益设施进行配套建设,不断提升小城市建设的综合承载能力;坚持把小城市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迁村并点,促进土地节约、资源共享;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解决好小城市居民在上学、就医、住房、社保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4、发展目标。先行试点的城镇有:枣阳市吴店镇、兴隆镇,宜城市小河镇,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孟楼镇,南漳县武安镇,保康县马桥镇,谷城县石花镇;城区参照执行的城镇有:襄州区双沟镇,襄城区卧龙镇、尹集乡,樊城区太平店镇。通过努力,把试点小城市建设成为综合实力强、人口聚集度高、功能设施完善、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镇级市。到“十二五”末,每个试点小城市新增转移人口1-2万人,城市化率明显提高,至少有5个试点小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
        二、高起点制定试点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5、更新规划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全覆盖,用城市的标准和理念,把小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规划,以统筹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聚集功能、形象和品位。
  6、突出规划重点。按照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全面建设的要求,做好试点小城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小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小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衔接,为小城市发展留足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点制定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创业园)规划、居住小区规划、村庄(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
  7、组织规划修编。襄阳市市区范围内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含襄州区),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县(市)试点小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备案。试点小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
  8、严格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实施,未重新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规划审批后,不得随意调整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赋予试点小城市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9、扩权方式。
  (1)直接放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将部分行政权力交由试点小城市行使。
  (2)委托执法。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试点小城市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试点小城市可以不同)。
  (3)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队伍、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执法格局。
  (4)派驻机构。通过工商、税务、公安、国土、环保、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县级政府部门在试点小城市已设置的或增设派出机构,实现管理下移。
  10、扩权内容。
  (1)下放事权。赋予试点小城市项目审批、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和检查特许等涉及13个方面41项行政管理事项及权限,以委托、交办、代办等形式交由试点小城市行使(具体目录附后)。
  (2)扩大财权。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对试点小城市财政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留政策,留成部分作为试点小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一定5年不变。在试点小城市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规定全额留给试点小城市。在试点小城市恢复收取城市建设维护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城市建设维护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全部留给试点小城市,用于小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改革人事权。试点小城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分设,可高配为副县级。试点小城市新提拔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本地继续工作5年后,方可交流调整;试点小城市党政副职可高配到正科级,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高配到副科级。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实调整试点小城市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可适当增加试点小城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事业编制,所需编制从本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和财政供养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试点小城市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机构,不搞上下对口。鉴于小城市建设管理任务重,可恢复设立城建规划管理机构。要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凡是能够交给社会管理的职能,应采取社区自治、中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县(市)区垂直部门派驻机构年度考核及主要领导任免,须事先征求试点小城市党委意见。
  对试点小城市的扩权事项,涉及省级权限,市里将积极争取、协调落实;涉及市县两级权限,要本着统筹归并、高效运转的原则,能放则放,切实下放到位。
         四、增强试点小城市产业发展聚集力和支撑力
  11、加强园区建设。各县(市)区和试点小城市要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园区设施功能和公共服务体系。可以采取产值分列、税收分成、土地置换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产业资本和各类企业向试点小城市工业园区集中,引导县域招商引资项目向试点小城市工业园区摆放,鼓励市、县城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向试点小城市转移。试点小城市要规划建设农民创业园,按照“无门槛、无负担”进入的原则,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园区创业就业。
  12、支持各类产业发展。试点小城市要根据区位条件、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
  (1)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在试点小城市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其农产品粗加工免征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试点小城市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在试点小城市建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20%的企业所得税。
  (2)繁荣商贸服务业。加快物流产业发展,对在试点小城市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项目,从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补贴或货款贴息;对在试点小城市创办的物流企业,在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返还。对在试点小城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加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力度,在试点小城市至少规划建设1家具有配送功能的连锁超市,提升试点小城市“农家店”覆盖率和综合服务功能。
  (3)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强试点小城市传统风貌街区、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小城市整体风貌,提升建设档次和品位,提升旅游开发价值。对创建旅游名镇的试点小城市,在旅游项目布点、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http://www.huszy.com/胡氏中医世家-银屑病(牛皮癣)、风湿类风湿专科,运用经方纯中药治疗顽固病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3-03
又见镇级市。
何时能出现市级市呢?县级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3-03
索 引 号: 40000169-4/2010-00443
信息来源: 区划地名司
公文名称: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民函〔2010〕247号
主题分类: 行政区划
发文日期: 2010-10-19

主 题 词:民政 行政区划 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http://xxgk.mca.gov.cn/gips/contentSearch?id=35997
中国行政区划简册&年鉴1971~正在输入…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3-04
也许襄阳市政府发文时间在前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3-04
襄阳市12月份才成立。何谓襄阳市政府发文在前。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3-04
回 4楼(荆江沙) 的帖子
哦~忘了这茬。看来,新近出炉的襄阳市没有把民政部的文件当回事。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3-05
“镇级市”没有准生证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