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羅承宗/南台科大財經法所助理教授(新北市)】 2013.12.08 05:27 am
行政院院會通過地制法修正草案,擬恢復區自治法人地位及區長、區代表選舉。惟修法是否會釀起直轄市各區,以其他「非原住民」之特殊
地理、人文因素,要求比照辦理「區自治」課題,值得思考。
觀乎二○○八年後地方爭相升格過程,「新興廣域直轄市」被迫向「老直轄市」看齊的怪現象。以台灣頭「雙北」為例,北市各區發展縱有落差,惟程度尚屬有限。但原
台北縣下轄各鄉鎮市,有的靠山、有的臨海,有高度都市化的板橋、三重、中和、永和,亦有僅五千人的平溪。
這些差距甚大的次級地方自治團體,在許多行政事務的推動上,本有傾聽地方住民公意,因地制宜必要。惟這幾年粗暴套用「老直轄市」結果,由直轄市統一形成政策,強令地理環境、風土民情不同的各區聽命行事。
以此次恢復「原住民自治區」為契機,行政院更應通盤檢討,將「區自治」理念導入新興廣域直轄市體制,重塑「權力充分下放、開放市民參與」的民主體制,俾契合「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本旨。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3460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