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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新疆户籍新政:放开南疆落户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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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10-20
— 本帖被 hunry 从 经济地理 移动到本区(2022-07-11)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目标任务和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动我区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区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或“被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四)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
  2、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落户年限、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等相关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积极鼓励到南疆城镇、农村(牧区)落户,不限制落户条件,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计划生育、就业等优惠政策。
  (七)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乌鲁木齐市应控制落户,克拉玛依市应适度控制落户,并参照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户籍改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根据我区的实际,针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并完善我区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管理办法
  (十)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是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区无户籍人员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
  1、对符合落户条件但由于户籍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时落户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应及时督促其落户。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非医疗机构出生的人员;公民私自收养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落户。
  3、对流动人口中的无户籍人员,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不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办理落户;户口在原籍地被注销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 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复户口或办理落户;原籍地无法查明,现居住地又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在现居住地办理特殊居住证,纳入社会管理。
  各地要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常态化人口调查,及时解决辖区内的无户籍人员落户,不得将无户籍人员落户与计划生育、新农合参保率、人均GDP、年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确保应落尽落。
  (十一)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各地应综合运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单位公产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推进各民族混居、杂居,统筹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为便于对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行便民联系卡制度。各地要落实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两头抓,双向管的工作原则,流入地要将便民联系卡作为租赁房屋、务工、务农的凭证之一积极提供服务,并加强与流出地衔接;流出地要将便民联系卡制度列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民守则中,提高群众申领办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及时掌握流出人员动态情况,与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鲜活。在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时,依据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清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五、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十九)加强协调配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各地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http://news.sina.com.cn/c/2014-10-19/223731012451.shtml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4-10-20
高考移民新动向?
多做少说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4-10-21
非穆民族,谁敢去?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4-10-21
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4-10-21
现在这样都没什么用了,能吸引过去的是也差不多是极少量欠债的失地农民、下岗工人
一阴一阳 无终无始
终者日终 始者自始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4-10-21
估计有人会说,南疆水资源有限,难以养活更多人口,不应该移民南疆,要保持南疆是维吾尔族占主体的现状。并反对调水到南疆,甚至鼓励计划生育失控的南疆维吾尔族向内地反向移民,他们不断的生,就不断的向内地移民。那么,那里是南疆维吾尔族移民的乐土呢?非北京和中东不可。否则,向中国其他地方移民,不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而是破坏中国现在的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加重全国维稳难度,牺牲普通老百姓的个体安全。而北京就不同了,北京是首都,北京在吸引少数民族有独特优势:首都地位、特大城市、大量全面的民族宗教人才、一流的教育维稳等公共服务、大量的就业机会、经济对生育的影响、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等。南疆维吾尔族迁到北京,有利于他们发展,如果想出国,应该鼓励。

只有通过不断地移民南疆,形成南疆各民族相互嵌入,改变南疆地区的民族结构,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民族问题,解决新疆问题。
营造一个汉族移民南疆好的环境(户口、计生、社保等),不仅要移的进,还有留得住,不因计划生育政策而前功尽弃。
省—大县小市(200万人)—乡镇街区
华国历史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晋
宋齐梁陈隋唐宋,蒙元大明满清华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4-10-21
克拉玛依30万人都不到,控制落户干嘛?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4-10-21
回 南岭孤侠 的帖子
南岭孤侠:克拉玛依30万人都不到,控制落户干嘛? (2014-10-21 15:07) 

克拉玛依除了石油没有其他产业,而且石油资源是在逐渐枯竭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4-10-21
回 蓝枫 的帖子
蓝枫:现在这样都没什么用了,能吸引过去的是也差不多是极少量欠债的失地农民、下岗工人 (2014-10-21 08:15) 

可以把犯人送去,无期徒刑死刑犯去落户一律把刑期改为五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两年(学习南疆生存技能)不得回内地否则重判。失足女、女犯去南疆可以不服刑。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4-10-21
民族政策不改,说别的都没有用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4-10-21
还是设置了不少条件啊,就算啥条件也不设置(有人申报就落户),都未必有人去啊。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4-10-21
应该恢复流放这一刑罚,轻罪在当地监狱服刑,超过5年以上的流放新疆、西藏、青海等地方,出狱后必须在流放地居住3年以上;超过10年以上的流放新疆、西藏等地,出狱后必须在流放地居住5年以上;无期徒刑流放南疆,获减刑出狱后必须在流放地居住10年以上;死刑缓期流放南疆,获减刑出狱后必须在流放地居住20年以上.。所有获减刑出狱者在流放地居住时间均以初判刑时间为准。例:10年徒刑,服刑8年出狱,在流放地必须居住满7年才能离开。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4-10-21
11楼这个不错,适量减少监狱中的时间,用来在流放地居住就业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4-10-21
既拥挤又不安全,谁愿意去?至于流放犯人和右派,共党不是没做过,新疆青海甘肃过去劳改营一大把,换作你愿意去吗?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4-10-21
全人类最落后的户籍制度应该退出了。
天天总结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4-10-23
回 丘陵小河 的帖子
丘陵小河:非穆民族,谁敢去?
(2014-10-21 00:14)

个体估计困难。关键要有组织做后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援疆就是先例。
成立新疆第二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第三生产建设兵团等,名字可以优化,反正就是要有组织,吸收政治觉悟高、特别有闯劲、特别能战斗的人(比如城管、计生、党员、民风彪悍的人群等等),长期与轮流相结合,到南疆后就会自然而然地意识到自己是汉族的一份子。
省—大县小市(200万人)—乡镇街区
华国历史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晋
宋齐梁陈隋唐宋,蒙元大明满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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