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国家、省、州、县都有典型的“联盟”属性,应当维护“联盟”内各成员之间竞争的公平性,避免寡头成员。
一、各“中心城市”所在地区,应当改为直辖市。
二、各省(含自治区)内,经济总量超过全省30%的省会,或超过全省25%的地级市(含计划单列市),应当改为直辖市。
三、各县(含县级市、旗),经济总量超过全县30%的县城,或超过全县25%的镇,应当改为直辖镇。毗邻地级市中心城区的,应当改为市辖区。
四、中心城区毗邻的两个地级市,若总规模不算太大,应当合并核算。
五、中心城区毗邻的两个镇,若总规模不算太大,应当合并核算。
另一方面,应当尽量避免设置过少的直辖市、直辖镇。过少的直辖市、直辖镇,会形成直辖市、直辖镇的特权意识,使直辖市、直辖镇的实质地位反超省、县。最恰当的直辖市、直辖镇的地位,应当是介于省和副省、县和副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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